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雯淇
被 告 徐巧恩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058號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106年度易字第1058號業務侵占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