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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被   告 徐巧恩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05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106年度易字第1058號業務侵占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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