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慧貞 原   告 江智寧 被   告 吳沛慈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