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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3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欣和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來郎 被   告 鍾議葳即鍾仁記       劉宥伶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70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