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易字第 2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2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俊緯受僱於傳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載送貨物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7月 13日下午2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 ,沿新竹縣竹北市縣○○○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縣○ ○○路○○○路○號誌三岔路口,欲右轉中華路內側車道之 際,原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 道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右轉通行,適有告訴人徐廣雄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沿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至該交岔路口,本 應注意減速慢行小心通過,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疏未注意 貿然通行,兩車因此發生擦撞,致徐廣雄人車倒地,徐廣雄 因而受有右肘肱骨外踝閉鎖性骨折、右肩及尾椎鈍挫傷、雙 膝挫擦傷、左側前胸壁挫傷、右側手肘尺神經夾擊傷害之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本案被告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8 年度交 附民字第145 號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