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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林采衣 法定代理人 陳沛琳 被   告 洪燕華       新棋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德煙 被   告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敦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5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