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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林吳寶蓮 訴訟代理人 連建成 被   告 業豐環保有限公司       王沛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8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