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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19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昌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攜帶 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電 纜線貳拾伍公尺及未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拾壹捆均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劉昌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劉昌銘,下稱AJN-6551號自用小貨 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勝利一路口之豐邑建設工地 圍籬旁停放,再站上該小貨車車斗查看該工地內部情形,並 於同日上午9 時33分許,將推車及橘色桶子等工具攜入該工 地,復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 險性之不詳工具(未扣案),剪斷劉進乾所管領、置於該工 地內之電纜線,並將剪斷之電纜線暫時堆放於工地內圍籬旁 ,劉昌信於同日晚間10時41分許,駕駛AJN-6551號自用小貨 車至莊敬六街與勝利一路口之工地圍籬外,將剪斷之電纜線 3 條置放於車斗上而得手,嗣警員於同日晚間11時48分許獲 報到場查緝,在停放於上開工地圍籬外之AJN-6551號自用小 貨車車斗上扣得剪斷之電纜線3 條及在該工地內圍籬旁扣得 散落在圍籬內側及裝載在推車及橘色箱子內之電纜線300 公 斤,劉昌信遂未及將暫置於工地內圍籬旁之電纜線300 公斤 帶離現場而未能得手。 二、劉昌信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於107 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自新竹縣○○鎮○○路與 南平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圍籬下方水溝侵入,並 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 不詳工具(未扣案),剪斷鍾朝凱所管領之黑色電纜線25公 尺,而竊取該剪斷之黑色電纜線25公尺及鍾朝凱所管領之未 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得手後旋駕駛AJN-6551號自用 小貨車逃離現場。嗣鍾朝凱於同日上午7 時許發現前開財物 遭竊而報警,並經警在上開圍籬下方水溝處扣得劉昌信遺留 之「國賓」會員卡1 張,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及被告劉昌信均未表示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 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 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第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辯稱:車 子是我開過去的,我工作地點在六家,老闆叫我去找沙子, 我拿桶子直接去工地裝泥沙,後來老闆叫我,我就走路回去 了,沒有裝到沙子,晚上我要回去拿桶子,遇到警察,警察 說裡面有小偷,我說有小偷趕快去抓云云,惟查: ⒈警員接獲民眾報案後,於107 年8 月18日晚間11時48分許 到達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勝利一路口之豐邑建設工地 ,發現停放在上開工地圍籬外之AJN-6551號自用小貨車車 斗內確有告訴人劉進乾所管領、放置於上開工地內之遭剪 斷電纜線3 條,並在該工地內圍欄旁扣得散落在圍籬內側 及裝載在推車及橘色箱子內之電纜線300 公斤等情,業經 證人即告訴人劉進乾於警詢時(見偵11925 卷第9 頁至第 10頁)、證人即警員林庭皓於偵查中(見偵11925 卷第81 頁至第81頁反面)陳述明確,並有警員林庭皓製作之職務 報告1 份(見偵11925 卷第5 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見偵11925 卷第17頁至第21頁)、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見偵11925 卷第23頁至第27頁)、枋寮加油站企業有限公 司台大站地磅單4 紙(見偵11925 卷第29頁)、現場照片 21張(見偵11925 卷第31頁至第42頁)、AJN-6551號自用 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11925 卷第67頁) 、警員林庭皓、巡官兼所長葉日仁製作之職務報告1 份( 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可 堪認定。 ⒉又被告確實有在107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8 分許,駕駛AJ N-6551號自用小貨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勝利一路 口之豐邑建設工地圍籬旁停放,且站上小貨車車斗查看工 地內部,並將推車及橘色桶子等工具攜至該工地內等情, 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劉昌銘所述相符(見偵11925 卷第14頁至第16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 確認無訛,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30 頁至第145 頁,勘驗畫面擷圖圖1 至圖63見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86 頁),上開事實,亦堪 認定。 ⒊觀諸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107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許兩 度在上開工地圍籬旁停車,並攜帶推車、橘色桶子等工具 進入工地,復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再度在上開工地圍籬 旁停車,並站在車斗上往工地內部查看;上開車輛於晚間 10時41分許停放在工地圍籬旁路口,有人拿一綑圈圈形狀 之物品丟在車斗內,被告隨即出現在副駕駛座車門旁繞過 車前走至駕駛座上車駕駛該車停放在工地圍籬旁停車格內 ,並有整理車斗之動作,其後警方隨即在上開車輛車斗內 發現前揭遭剪斷之電纜線3 條,亦在工地內圍籬旁發現散 落在圍籬內側及裝載在推車及橘色箱子內之電纜線300 公 斤,業如前述。從而,本件車斗內電纜線3 條及上開電纜 線300 公斤即為被告自該工地內竊取,可堪認定;惟在該 工地內圍籬旁之電纜線300 公斤,具有相當之重量、長度 ,亦非易於搬運,且未離開工地之範圍,應認被告尚未取 得穩固之實力支配,應尚屬未遂階段。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亦屬既遂,尚有誤會。 ⒋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確有竊取上開電纜線之事實, 已有前揭勘驗結果及卷內照片在卷可證,被告先於偵查中 辯稱:車子不是我停的云云(見偵11925 卷第74頁反面) ,復於本院審理時改辯稱:老闆叫我去工地裝沙子云云, 均核與卷內積極證據所呈現之事實不相符合,顯係事後卸 責之詞,殊難採信。 ㈡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辯稱:那 些東西那麼重,我沒有本事搬,我是到大同瓷器工地隔壁的 停車場載朋友「小馬」給我的中古輪胎,約10個,我載去湖 口給「大砲」8 個,我也不知道我的「國賓」會員卡為何會 在現場,我時常去那邊抓蝦子云云,惟查: ⒈告訴人鍾朝凱所管領、放置於新竹縣○○鎮○○路與南平 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圍籬內之黑色電纜線25公 尺及未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於107 年9 月18日晚間 6 時至107 年9 月19日上午7 時許間某時遭竊,其中黑色 電纜線有使用油壓剪類之工具剪斷之痕跡,行為人係將圍 籬下方水溝之鐵條往廠房方向向內折後,由該處侵入,並 從該處將物品竊取,該處有拾獲一張卡片,上面有「國賓 」、「劉昌信」等字樣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鍾朝凱 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11001 卷 第10頁至第11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60頁至第60頁反面 、本院卷第238 頁至第247 頁、第297 頁至第299 頁), 並有訂貨契約影本1 份(見偵11001 卷第22頁)、現場照 片48張(見偵11001 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46頁至第47頁 、第61頁至第69頁反面)、告訴人鍾朝凱庭呈之產品型錄 1 份、交貨單、報價單各2 份(見本院卷第315 頁至第32 3 頁)在卷可稽,且有「國賓」會員卡1 張扣案可資佐證 ,此部分之事實,可堪認定。 ⒉被告確實有在107 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到新竹縣○○ 鎮○○路與南平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附近,並 駕駛AJN- 6551 號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核與證人劉昌銘所述相符(見偵11001 卷第16頁至 第19頁),並有AJN-6551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 份(見偵11001 卷第23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 片13張(見偵11001 卷第31頁至第37頁)、警員張原華製 作之職務報告1 份(見本院卷第8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確認無訛,勘驗 結果如附件二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293 頁至第296 頁,擷圖圖1 至圖8 見本院卷第325 頁 至第328 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⒊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警詢時先辯稱:我當時是載 輪胎去給「陳在榮」,是我原本放在家裏面的新輪胎,有 需要時我會請他陪我作證,我目前沒有他任何資料和電話 可提供云云(見偵11001 卷第6 頁);復於偵查中辯稱: 輪胎本來放家中,我要載去湖口鄉給人,輪胎放在家中很 久了,就是有朋友拿來,名字我講不出來云云(見偵1100 1 卷第56頁反面);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改辯稱:我是到 大同瓷器工地隔壁的停車場載朋友「小馬」給我的中古輪 胎,約10個,我載去湖口給「大砲」8 個,「小馬」、「 大砲」的本名我都不清楚云云;於本院審理時又辯稱:我 當時從我家載輪胎去湖口給「陳在榮」,「陳在榮」住湖 口老街,輪胎沒有很新云云。其說詞反覆,所述細節含糊 不清,且案發迄今,就此積極主張之特定事實,被告當有 足夠時間循一定管道查悉所謂提供輪胎或收受輪胎之人究 為何人,然被告捨此弗為,始終未能提供相關證人年籍資 料以供查證。準此,被告上開辯詞,顯為畏罪卸責之託詞 ,本院自難為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⒋被告既已坦承確實有在107 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到新 竹縣○○鎮○○路與南平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 附近,並駕駛AJN- 6551 號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之事實, 對於前往該處之原因又無從為合理之交代,失竊現場所遺 留之「國賓」會員卡1 張,印有被告之照片及姓名,有照 片在卷可查,被告亦坦承此會員卡確為其所有之物,又未 曾陳稱該卡片有何借予他人使用或遺失之情事,而依本院 當庭勘驗結果,被告駕駛之車輛車斗上確實有接近半圓形 圓弧狀之白色物品,證人鍾朝凱於本院勘驗時在庭,當庭 證稱上開白色物品即為被竊之白色外包裝電纜線其中1 捆 (見本院卷第299 頁)。是依前開積極事證綜合研判,已 足堪推認本件將圍籬下方水溝之鐵條往廠房方向向內折, 自該處侵入圍籬內,以不詳工具剪斷黑色電纜線後,竊取 黑色電纜線25公尺及未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之人即 為被告無疑。被告辯稱當天是到該處載輪胎云云,殊難逕 採。 ⒌至檢察官雖另向本院聲請傳喚證人陳在榮,惟按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 要者,得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而不能調查者,依同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即屬不 必要調查之證據。查檢察官雖聲請本院傳喚上開證人,然 並未提出上開證人之住居所,被告亦稱我不知道陳在榮地 址、出生年月日,沒有他的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93 頁 ),核屬不能調查之證據,顯無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1 款規定駁回之,併 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解,均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劉昌信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條文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 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 、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 而犯之者。」,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 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 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 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 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機內而犯之。」,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2 1 條第1 項所規定刑度較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為 高,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規 定。 ㈡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 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 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 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經查 ,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行竊時均使用不詳工具 剪斷電纜線,雖均未經扣案,然既足供被告用以剪斷電纜線 ,其質地必然堅硬,顯具有相當之危險性,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均核屬兇器無訛。 ㈢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固 主張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然本件公訴意旨並未舉 證除被告外尚有何人參與此部分竊盜犯行,亦未曾舉證有何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尚有未洽。又被 告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係於同一時、地,基於一個竊盜 犯意而著手竊取電纜線,一部既遂、一部未遂,應屬整體竊 盜行為,未遂部分已為既遂部分吸收,不另成立攜帶兇器竊 盜未遂罪。 ㈣至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㈤查被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4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1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 第100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 101 年9 月28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7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1月並確定;③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2月5 日, 以102 年度易字第19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確定。嗣上 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44 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9 月,與③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8 月13日因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至104 年2 月12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 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顯然並未記 取教訓,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造成危害之程 度,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31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竊得之電纜線3 條,已由告訴 人劉進乾領回,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卷可考(見偵11 925 卷第2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所竊得之黑色電纜線25公尺及未 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均為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均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一)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8/18/2018 星期六。 畫面時間:09:04:00~09:12:23 因畫面影像所顯示之時間較不清晰,以下時間 之記載以播放器所示時間為主。 00:02:55~00:06:18 畫面右上方為十字路口、畫面中間左上方可見工地之白色圍籬、 畫面右斜角至左斜角為道路、畫面右側至左下方為大樓外之人行 步道區。 有一輛白色貨車(下稱A 車)自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出 現、右轉進道路中(00:02:58),A 車轉進道路後即停駛在道 路中一段時間未移動(00:03:16~00:03:52),嗣後A 車倒 車停於中間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00:04:22)。 《與偵11925卷第43頁編號1、2照片相關》 00:04:23~00:06:18 A 車的駕駛座車門打開,有1 名身穿無袖上衣、黑灰色7 分褲之 男子(下稱甲男)自A 車駕駛座下車,甲男先在A 車車旁停留一 會後,隨即爬上A 車之車斗內站著,嗣後甲男雙手攀附在白色圍 籬旁往工地內部查看(00:04:54~00:04:58),後甲男轉身 站在A 車車斗上一會兒,又再次轉身雙手攀附在白色圍籬旁往工 地內部查看(00:05:20~00:05:41)。嗣後甲男轉身站於A 車車斗、後跳下車斗,甲男便走進A 車之駕駛座(05:54),不 久後甲男駕駛A 車往畫面左方離去、消失於畫面。 《與偵11925卷第43頁至第44頁編號3、4、5照片相關》 00:06:19~00:09:13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0:09:14~00:11:17 A 車再度出現在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右轉進道路中, 並再度停於中間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00:10:14),不 久後甲男即從駕駛座下車,甲男走至A 車車斗旁,從A 車車斗內 拿取1 個大型的橘色方形箱先放置於地上(00:10:37),甲男 隨後又從A 車車斗內拿出1 台推車(00:10:40)後放於地上, 並將該橘色方形箱放置於該推車上(00:10:50),嗣後甲男又 從A 車車斗拿出1 個深磚紅色之方形箱(00:10:52)並放置於 橘色方形箱內(00:10:55),然後甲男拉著推車往畫面右上方 路口處走去、靠白色圍籬處左轉後,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5頁至第46頁編號6、7照片相關》 00:11:18~00:12:26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檔案結束】 (二)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8/18/2018 星期六。 畫面時間:09:12:24~09:25:01 因畫面影像所顯示之時間較不清晰,以下時間 之記載以播放器所示時間為主。 00:00:00~00:00:25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00:00:26~00:01:06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駕駛座旁並開啟車門,甲男站在車門後身體往車內微彎一會兒 ,嗣甲男關上駕駛座車門並可見其左手拿有1 個保特瓶,甲男往 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走去並左轉至白色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6頁編號8照片相關》 00:01:07~00:04:32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00:04:33~00:05:36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駕駛座旁並開啟車門進入駕駛座內(00:04:49),不久後甲 男即駕駛A 車迴轉往畫面中間右上方、左轉離去,消失於畫面中 。 《與偵11925 卷第47頁編號9 照片相關》 00:05:37~00:10:54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0:10:55~00:11:04 畫面左上角白色圍籬之工地內可見甲男拉著推車(推車上有1 個 橘色方形箱,橘色方形箱內裝有黑色物品)出現往畫面中間上方 走去,後甲男及推車被樹葉擋住、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7頁編號10照片相關》 00:11:05~00:12:3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檔案結束】 (三)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8/18/2018 星期六。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22:30:00~22:33:25 畫面右上方為十字路口、畫面中間左上方可見工地之白色圍籬、 畫面右斜角至左斜角為道路、畫面右側至左下方為大樓外之人行 步道區。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22:33:26~22:35:28 A 車自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出現、右轉進道路中後,隨 即停靠於畫面右上方之圍籬旁停車格內(22:34:11),A 車的 車前燈一閃一閃著,嗣後可見甲男從A 車之駕駛座開啟車門下車 (22:34:31),甲男走至A 車車斗旁一會後即爬上A 車車斗上 (22:34:42),甲男站在A 車車斗上且手攀附在白色圍籬旁往 工地內部查看(22:34:46~22:35:03),嗣甲男轉身走並跳 下車斗後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走去並左轉至圍籬旁、消失於畫 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8頁至第49頁編號11、12、13照片相關》 22:35:29~22:39:00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檔案結束】 (四)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星期六。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22:39:00~22:39:42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2:39:43~22:40:54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駕駛座旁並開啟車門進入駕駛座內一會後又隨即下車往車斗處 走過去,甲男從車斗內拿取物品後又走回上車進駕駛座內,嗣甲 男駕駛A 車往畫面左方行駛、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9頁編號14照片相關》 22:40:55~22:41:5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22:41:58~22:44:45 A 車再度出現在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處並停留在該地未 移動,嗣後可見駕駛座車門有開合1 次(22:42:12),且有人 拿一捆圈圈之物品丟在車斗內並翻動某物的動作(22:42:57~ 22:43:00),不久後可見甲男出現在A 車副駕駛座車門旁繞過 A 車車前走至駕駛座車門旁上車(22:43:45~22:43:54), 甲男即駕駛A 車右轉進入道路並即停靠於畫面右上方圍欄旁之停 車格內(22:44:45)。 《與偵11925卷第50頁編號15照片相關》 22:44:46~22:45:19 甲男自A 車駕駛座下車後走至A 車車斗旁後,甲男雙手整理著A 車車斗內之帆布(22:44:52~22:45:05),嗣甲男整理完即 走向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靠近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0頁編號16照片相關》 22:45:20~22:52:40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2:52:41~22:53:49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車斗旁停留,不久後甲男又折返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走去並 左轉靠近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22:53:50~23:24:18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3:24:19~23:25:20 甲男自畫面左方出現走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至白色圍籬 旁、消失於畫面中。 23:25:21~23:40:16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檔案結束】 (五)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星期六。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23:46:14~23:46:45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3:46:46~23:47:50 1 輛警車由畫面右上方路口處停等紅燈後駛向A 車旁停住,然後 可見1 名員警下車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至白色圍籬旁、 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1頁編號17、18照片相關》 23:47:51~23:57:13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1 輛 警車停於A車旁,未看見甲男蹤影。 23:57:14~23:58:17 1 名員警由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走向警車停放處,員警坐 上警車將警車更往A 車靠近移動後停住,該員警又下車往畫面中 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至白色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23:58:18~00:25:00(00-00-0000) (此段畫面與本案爭點無關,不予勘驗記載。) 【檔案結束】 (六)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2)」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星期日。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03:07:55~03:30:35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03:30:36~03:34:26 有1 名穿著短袖上衣、短褲、行走時左腳一跛一跛的男子(下稱 乙男)自畫面左下方出現走向A 車停放處,然後乙男打開駕駛座 車門坐進去,不久後駕駛座車門又開合1 次,乙男坐在車內啟動 著A 車,過一段時間後乙男始將A 車往畫面左方駛離。 《與偵11925卷第52頁至第53頁編號19至21照片相關》 03:34:27~03:59:5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檔案結束】 (七)勘驗標的:「喜來登監視器」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資料夾--> 東-D10-B1.1F_ 網路攝影機1_東-D10_0000000 0000000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示時間為準。 08:22:02~09:12:31 畫面左上方為橫向道路路口、畫面中間右半為喜來登飯店大樓及 人行道,畫面左方為2 線雙向道路,畫面左上角可見工地(下稱 系爭工地)之圍欄及入口處。 行人及車輛來來往往。 09:12:32~09:13:27 A 車出現在畫面左上方道路路口,同時可見A 車車斗載有1 個橘 色方形之物品,嗣A 車右轉進入畫面左方之道路中,A 車很緩慢 地行駛著,然後A 車停在系爭工地入口處旁(09:13:00),約 17秒後A 車始啟動該處往畫面左方中間駛離、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3頁編號22照片相關》 09:13:28~09:18:48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9:18:48~09:19:49 A 車再度出現在畫面左上方道路路口,此時仍可見A 車車斗載有 1 個橘色方形之物品,A 車並在路口轉彎處停留了約20秒後始右 轉進入畫面左方之道路中,A 車於系爭工地入口處旁又停留8 秒 (09:19:32~09:19:40)後始往前駛離、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4頁編號23照片相關》 09:19:50~09:33:08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9:33:09~09:33:42 甲男拉著1 個推車(推車上有1 個橘色方形箱子及另1 個深色方 形箱放置於橘色箱子中)由畫面左上角出現沿著圍籬走進系爭工 地入口處,不久後甲男即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4頁至第55頁編號24、25照片相關》 09:33:43~10:18:3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檔案結束】 (八)勘驗標的:「喜來登監視器」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新」資料夾--> 東-D11-1F_攝影機16_ 東-D11_000000000000 00_00000000000000_ 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示時間為準。 23:08:00~23:08:03 畫面上半部為工地圍籬、入口處、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畫面下半部為道路。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8:04~23:08:19 畫面移動。 畫面右上方為工地圍籬、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畫面右方 為兩線道路、畫面左半部為大樓及人行道。 甲男走在畫面右上方人行道、沿著工地圍籬外走著。 《與偵11925卷第55頁編號26照片相關》 23:08:20~23:08:35 畫面移動。 此時大樓門口可見喜來登飯店之標誌。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8:36~23:08:53 畫面移動。 畫面上半部為橫向道路、畫面上方中間為路口處,畫面右半部為 人行道及路樹植栽區,畫面左半部為兩線道路、畫面左上角為工 地圍籬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8:54~23:09:06 畫面移動。 此時可見甲男走在畫面上方人行道、沿著工地圍籬外往畫面右方 走去,不久後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 卷第56頁編號27照片相關》 23:09:11~23:09:24 畫面移動。 畫面右上方為工地圍籬、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畫面右方 為兩線道路、畫面左半部為大樓及人行道。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9:25~23:09:40 畫面移動。 此時大樓門口可見喜來登飯店之標誌。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9:41~23:09:58 畫面移動。 畫面上半部為橫向道路、畫面上方中間為路口處,畫面右半部為 人行道及路樹植栽區,畫面左半部為兩線道路、畫面左上角為工 地圍籬及白線路邊停車區域。 此時可見甲男走至畫面左上方路口處徘徊一下又往畫面下方走去 。 《與偵11925 卷第56頁編號28照片相關》 23:09:59~23:10:00 畫面移動。 畫面上半部為工地圍籬、入口處、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畫面下半部為道路。 未看見甲男及A車。 【檔案結束】 (九)勘驗標的:「喜來登監視器」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資料夾--> 東-D11-1F_攝影機16_東-D11_0000000000000 0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示時間為準。 00:00:00~00:00:04 畫面上半部為工地圍籬、入口處、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畫面下半部為道路。 此時可見1 位身穿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人走在工地圍籬內 往畫面左方走過去,然後消失在畫面中(00:00:03)。 《與偵11925 卷第57頁編號29照片相關》 00:00:05~00:00:20 畫面移動。 畫面右上方為工地圍籬、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畫面右方 為兩線道路、畫面左半部為大樓及人行道。 在畫面中間上方大樓外之人行道上,可見1 名員警與甲男交談著 。 《與偵11925 卷第57頁編號30照片相關》 00:00:21~00:05:00 (以下畫面與本案爭點無關,不予勘驗) 【檔案結束】 附件二: 勘驗標的:未命名之KRONE DVD-R 光碟內中「00000000000 南平 路失竊案」資料夾內相關的3個檔案(檢察官庭呈) (一)檔案名稱:SIBK00000000資料夾 --> Cam03資料夾 --> 0919資料夾 --> EvenZ00000000000000000.avi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為2018/9/19 時間總長,10秒。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顯示為準,勘驗內容記 載如下。 01:01:57~01:02:00 畫面為道路,無車輛經過。 01:02:01~01:02:04 有1 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下稱A 車)出現在畫面左上 方往畫面下方駛去,消失於畫面中。期間可見駕駛座上之人為1 名男性、身穿著深色坦克背心,A 車之後面車斗上有白色包裝之 物品,靠近車頭方向之白色物品形狀為接近半圓形之圓弧狀,靠 近車尾方向之白色物品為不規則形狀。 01:02:05 畫面反藍色背景,看不見任何影像。且畫面時間一直停留在01: 02:05的狀態。 【檔案結束】 (二)檔案名稱:SIBK00000000-0資料夾 --> Cam07資料夾 --> 0919資料夾 --> EvenZ00000000000000000.avi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為2018/9/19 時間總長,5分。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顯示為準,勘驗內容記 載如下。 00:55:51~01:00:50 畫面中間為十字路口道路,道路四周為房子,紅綠燈一直閃著黃 色燈號。期間僅有2 輛機車、2 輛汽車行駛經過。 01:00:51 畫面反藍色背景,看不見任何影像。且畫面時間一直停留在01: 00:51的狀態。 【檔案結束】 (三)檔案名稱:SIBK00000000-0資料夾 --> Cam07資料夾 --> 0919資料夾 --> EvenZ00000000000000000.avi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為2018/9/19 時間總長,5分04秒。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顯示為準,勘驗內容記 載如下。 01:00:50~01:01:49 畫面中間為十字路口道路,道路四周為房子,紅綠燈一直閃著黃 色燈號。期間僅有1輛機車行駛經過。 01:01:50~01:02:10 有1 輛白色小貨車由畫面左上方往畫面中間駛來後轉入畫面右方 ,消失於畫面中。於該小貨車轉彎時,可見該車之車斗上載有物 品。 01:02:11~01:05:50 畫面中間為十字路口道路,道路四周為房子,紅綠燈一直閃著黃 色燈號。期間僅有2 輛機車、2 輛汽車行駛經過。 01:05:51 畫面反藍色背景,看不見任何影像。且畫面時間一直停留在01: 05:51的狀態。 【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