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19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昌信犯
攜帶兇器竊盜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攜帶
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黑色電
纜線貳拾伍公尺及未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拾壹捆均
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
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劉昌信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劉昌銘,下稱AJN-6551號自用小貨
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勝利一路口之豐邑建設工地
圍籬旁停放,再站上該小貨車車斗查看該工地內部情形,並
於同日上午9 時33分許,將推車及橘色桶子等工具攜入該工
地,復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
險性之不詳工具(未扣案),剪斷劉進乾所管領、置於該工
地內之電纜線,並將剪斷之電纜線暫時堆放於工地內圍籬旁
,劉昌信於同日晚間10時41分許,駕駛AJN-6551號自用小貨
車至莊敬六街與勝利一路口之工地圍籬外,將剪斷之電纜線
3 條置放於車斗上而得手,
嗣警員於同日晚間11時48分許獲
報到場
查緝,在停放於上開工地圍籬外之AJN-6551號自用小
貨車車斗上扣得剪斷之電纜線3 條及在該工地內圍籬旁扣得
散落在圍籬內側及裝載在推車及橘色箱子內之電纜線300 公
斤,劉昌信遂未及將暫置於工地內圍籬旁之電纜線300 公斤
帶離現場而未能得手。
二、劉昌信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於107 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自新竹縣○○鎮○○路與
南平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圍籬下方水溝侵入,並
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
不詳工具(未扣案),剪斷鍾朝凱所管領之黑色電纜線25公
尺,而竊取該剪斷之黑色電纜線25公尺及鍾朝凱所管領之未
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得手後
旋駕駛AJN-6551號自用
小貨車逃離現場。嗣鍾朝凱於同日上午7 時許發現前開財物
遭竊而報警,並經警在上開圍籬下方水溝處扣得劉昌信遺留
之「國賓」會員卡1 張,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迄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及被告劉昌信均未表示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
無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
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
據,依
上揭規定,應均有
證據能力。
二、第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
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且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被告
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攜帶兇器竊盜
犯行,辯稱:車
子是我開過去的,我工作地點在六家,老闆叫我去找沙子,
我拿桶子直接去工地裝泥沙,後來老闆叫我,我就走路回去
了,沒有裝到沙子,晚上我要回去拿桶子,遇到警察,警察
說裡面有小偷,我說有小偷趕快去抓云云,惟查:
⒈警員接獲民眾報案後,於107 年8 月18日晚間11時48分許
到達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勝利一路口之豐邑建設工地
,發現停放在上開工地圍籬外之AJN-6551號自用小貨車車
斗內確有
告訴人劉進乾所管領、放置於上開工地內之遭剪
斷電纜線3 條,並在該工地內圍欄旁扣得散落在圍籬內側
及裝載在推車及橘色箱子內之電纜線300 公斤
等情,業經
證人即
告訴人劉進乾於警詢時(見偵11925 卷第9 頁至第
10頁)、證人即警員林庭皓於
偵查中(見偵11925 卷第81
頁至第81頁反面)陳述明確,並有警員林庭皓製作之職務
報告1 份(見偵11925 卷第5 頁)、
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見偵11925 卷第17頁至第21頁)、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見偵11925 卷第23頁至第27頁)、枋寮加油站企業有限公
司台大站地磅單4 紙(見偵11925 卷第29頁)、現場照片
21張(見偵11925 卷第31頁至第42頁)、AJN-6551號自用
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11925 卷第67頁)
、警員林庭皓、巡官兼所長葉日仁製作之職務報告1 份(
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在卷
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可
堪認定。
⒉又被告確實有在107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8 分許,駕駛AJ
N-6551號自用小貨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街與勝利一路
口之豐邑建設工地圍籬旁停放,且站上小貨車車斗查看工
地內部,並將推車及橘色桶子等工具攜至該工地內等情,
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劉昌銘所述相符(見偵11925
卷第14頁至第16頁),復經本院當庭
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
確認
無訛,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30 頁至第145 頁,勘驗畫面擷圖圖1
至圖63見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86 頁),上開事實,亦
堪
認定。
⒊觀諸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107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許兩
度在上開工地圍籬旁停車,並攜帶推車、橘色桶子等工具
進入工地,
復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再度在上開工地圍籬
旁停車,並站在車斗上往工地內部查看;上開車輛於晚間
10時41分許停放在工地圍籬旁路口,有人拿一綑圈圈形狀
之物品丟在車斗內,被告隨即出現在副駕駛座車門旁繞過
車前走至駕駛座上車駕駛該車停放在工地圍籬旁停車格內
,並有整理車斗之動作,其後警方隨即在上開車輛車斗內
發現前揭遭剪斷之電纜線3 條,亦在工地內圍籬旁發現散
落在圍籬內側及裝載在推車及橘色箱子內之電纜線300 公
斤,業如前述。從而,本件車斗內電纜線3 條及上開電纜
線300 公斤即為被告自該工地內竊取,可堪認定;惟在該
工地內圍籬旁之電纜線300 公斤,具有相當之重量、長度
,亦非易於
搬運,且未離開工地之範圍,應認被告尚未取
得穩固之實力支配,應尚屬未遂階段。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亦屬
既遂,尚有誤會。
⒋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確有竊取上開電纜線之事實,
已有前揭勘驗結果及卷內照片在卷
可證,被告先於偵查中
辯稱:車子不是我停的云云(見偵11925 卷第74頁反面)
,復於本院審理時改辯稱:老闆叫我去工地裝沙子云云,
均核與卷內
積極證據所呈現之事實不相符合,顯係事後
卸
責之詞,殊難採信。
㈡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辯稱:那
些東西那麼重,我沒有本事搬,我是到大同瓷器工地隔壁的
停車場載朋友「小馬」給我的中古輪胎,約10個,我載去湖
口給「大砲」8 個,我也不知道我的「國賓」會員卡為何會
在現場,我時常去那邊抓蝦子云云,惟查:
⒈告訴人鍾朝凱所管領、放置於新竹縣○○鎮○○路與南平
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圍籬內之黑色電纜線25公
尺及未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於107 年9 月18日晚間
6 時至107 年9 月19日上午7 時許間某時遭竊,其中黑色
電纜線有使用油壓剪類之工具剪斷之痕跡,行為人係將圍
籬下方水溝之鐵條往廠房方向向內折後,由該處侵入,並
從該處將物品竊取,該處有拾獲一張卡片,上面有「國賓
」、「劉昌信」等字樣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鍾朝凱
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11001 卷
第10頁至第11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60頁至第60頁反面
、本院卷第238 頁至第247 頁、第297 頁至第299 頁),
並有訂貨契約影本1 份(見偵11001 卷第22頁)、現場照
片48張(見偵11001 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46頁至第47頁
、第61頁至第69頁反面)、告訴人鍾朝凱庭呈之產品型錄
1 份、交貨單、報價單各2 份(見本院卷第315 頁至第32
3 頁)
在卷可稽,且有「國賓」會員卡1 張扣案
可資佐證
,此部分之事實,可堪認定。
⒉被告確實有在107 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到新竹縣○○
鎮○○路與南平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附近,並
駕駛AJN- 6551 號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核與證人劉昌銘所述相符(見偵11001 卷第16頁至
第19頁),並有AJN-6551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 份(見偵11001 卷第23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
片13張(見偵11001 卷第31頁至第37頁)、警員張原華製
作之職務報告1 份(見本院卷第8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確認無訛,勘驗
結果如附件二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293 頁至第296 頁,擷圖圖1 至圖8 見本院卷第325 頁
至第328 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⒊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警詢時先辯稱:我當時是載
輪胎去給「陳在榮」,是我
原本放在家裏面的新輪胎,有
需要時我會請他陪我作證,我目前沒有他任何資料和電話
可提供云云(見偵11001 卷第6 頁);復於偵查中辯稱:
輪胎本來放家中,我要載去湖口鄉給人,輪胎放在家中很
久了,就是有朋友拿來,名字我講不出來云云(見偵1100
1 卷第56頁反面);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改辯稱:我是到
大同瓷器工地隔壁的停車場載朋友「小馬」給我的中古輪
胎,約10個,我載去湖口給「大砲」8 個,「小馬」、「
大砲」的本名我都不清楚云云;於本院審理時又辯稱:我
當時從我家載輪胎去湖口給「陳在榮」,「陳在榮」住湖
口老街,輪胎沒有很新云云。其說詞反覆,所述細節含糊
不清,且案發迄今,就此積極主張之特定事實,被告當有
足夠時間循一定管道查悉所謂提供輪胎或收受輪胎之人究
為何人,然被告捨此弗為,始終未能提供相關證人
年籍資
料以供查證。準此,被告上開辯詞,顯為畏罪卸責之託詞
,本院自難為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⒋被告既已坦承確實有在107 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到新
竹縣○○鎮○○路與南平路口旁之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
附近,並駕駛AJN- 6551 號自用小貨車離開現場之事實,
對於前往該處之原因又無從為合理之交代,失竊現場所遺
留之「國賓」會員卡1 張,印有被告之照片及姓名,有照
片在卷可查,被告亦坦承此會員卡確為其所有之物,又未
曾陳稱該卡片有何借予他人使用或遺失之情事,而依本院
當庭勘驗結果,被告駕駛之車輛車斗上確實有接近半圓形
圓弧狀之白色物品,證人鍾朝凱於本院勘驗時在庭,當庭
證稱上開白色物品即為被竊之白色外包裝電纜線其中1 捆
(見本院卷第299 頁)。是依前開積極事證綜合研判,已
足堪推認本件將圍籬下方水溝之鐵條往廠房方向向內折,
自該處侵入圍籬內,以不詳工具剪斷黑色電纜線後,竊取
黑色電纜線25公尺及未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之人即
為被告無疑。被告辯稱當天是到該處載輪胎云云,殊難逕
採。
⒌至檢察官雖另向本院
聲請傳喚證人陳在榮,惟按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或
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
要者,得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而不能調查者,依同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即屬不
必要調查之證據。查檢察官雖聲請本院傳喚上開證人,然
並未提出上開證人之住居所,被告亦稱我不知道陳在榮地
址、出生年月日,沒有他的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93 頁
),
核屬不能調查之證據,顯無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1 款規定駁回之,併
此敘明。
㈢
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解,均難採信。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劉昌信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條文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
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
、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
而犯之者。」,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
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
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
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
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機內而犯之。」,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2
1 條第1 項所規定刑度較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為
高,行為後之
法律並未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規
定。
㈡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
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
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
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
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經查
,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行竊時均使用不詳工具
剪斷電纜線,雖均未經扣案,然既足供被告用以剪斷電纜線
,其質地必然堅硬,顯具有相當之危險性,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均核屬兇器無訛。
㈢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固
主張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然本件公訴意旨並未舉
證除被告外尚有何人參與此部分竊盜犯行,亦未曾舉證有何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尚有未洽。又被
告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係於同一時、地,基於一個竊盜
犯意而
著手竊取電纜線,一部既遂、一部未遂,應屬整體竊
盜行為,未遂部分已為既遂部分吸收,不另成立攜帶兇器竊
盜未遂罪。
㈣至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㈤查被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4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1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提起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
第1003號判決
上訴駁回並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
101 年9 月28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27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1月並確定;③又因
贓物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2月5 日,
以102 年度易字第19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確定。嗣上
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44 號
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9 月,與③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8 月13日因
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迄至104 年2 月12日
縮刑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
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
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
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憑,其顯然並未記
取教訓,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
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造成危害之程
度,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31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竊得之電纜線3 條,已由告訴
人劉進乾領回,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卷
可考(見偵11
925 卷第2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所竊得之黑色電纜線25公尺及未
拆封白色外包裝電纜線11捆,均為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均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一)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8/18/2018 星期六。
畫面時間:09:04:00~09:12:23
因畫面影像所顯示之時間較不清晰,以下時間
之記載以播放器所示時間為主。
00:02:55~00:06:18
畫面右上方為十字路口、畫面中間左上方可見工地之白色圍籬、
畫面右斜角至左斜角為道路、畫面右側至左下方為大樓外之人行
步道區。
有一輛白色貨車(下稱A 車)自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出
現、右轉進道路中(00:02:58),A 車轉進道路後即停駛在道
路中一段時間未移動(00:03:16~00:03:52),
嗣後A 車倒
車停於中間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00:04:22)。
《與偵11925卷第43頁編號1、2照片相關》
00:04:23~00:06:18
A 車的駕駛座車門打開,有1 名身穿無袖上衣、黑灰色7 分褲之
男子(下稱甲男)自A 車駕駛座下車,甲男先在A 車車旁停留一
會後,隨即爬上A 車之車斗內站著,嗣後甲男雙手攀附在白色圍
籬旁往工地內部查看(00:04:54~00:04:58),後甲男轉身
站在A 車車斗上一會兒,又再次轉身雙手攀附在白色圍籬旁往工
地內部查看(00:05:20~00:05:41)。嗣後甲男轉身站於A
車車斗、後跳下車斗,甲男便走進A 車之駕駛座(05:54),不
久後甲男駕駛A 車往畫面左方離去、消失於畫面。
《與偵11925卷第43頁至第44頁編號3、4、5照片相關》
00:06:19~00:09:13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0:09:14~00:11:17
A 車再度出現在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右轉進道路中,
並再度停於中間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00:10:14),不
久後甲男即從駕駛座下車,甲男走至A 車車斗旁,從A 車車斗內
拿取1 個大型的橘色方形箱先放置於地上(00:10:37),甲男
隨後又從A 車車斗內拿出1 台推車(00:10:40)後放於地上,
並將該橘色方形箱放置於該推車上(00:10:50),嗣後甲男又
從A 車車斗拿出1 個深磚紅色之方形箱(00:10:52)並放置於
橘色方形箱內(00:10:55),然後甲男拉著推車往畫面右上方
路口處走去、靠白色圍籬處左轉後,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5頁至第46頁編號6、7照片相關》
00:11:18~00:12:26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檔案結束】
(二)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8/18/2018 星期六。
畫面時間:09:12:24~09:25:01
因畫面影像所顯示之時間較不清晰,以下時間
之記載以播放器所示時間為主。
00:00:00~00:00:25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00:00:26~00:01:06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駕駛座旁並開啟車門,甲男站在車門後身體往車內微彎一會兒
,嗣甲男關上駕駛座車門並可見其左手拿有1 個保特瓶,甲男往
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走去並左轉至白色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6頁編號8照片相關》
00:01:07~00:04:32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00:04:33~00:05:36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駕駛座旁並開啟車門進入駕駛座內(00:04:49),不久後甲
男即駕駛A 車迴轉往畫面中間右上方、左轉離去,消失於畫面中
。
《與偵11925 卷第47頁編號9 照片相關》
00:05:37~00:10:54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0:10:55~00:11:04
畫面左上角白色圍籬之工地內可見甲男拉著推車(推車上有1 個
橘色方形箱,橘色方形箱內裝有黑色物品)出現往畫面中間上方
走去,後甲男及推車被樹葉擋住、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7頁編號10照片相關》
00:11:05~00:12:3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檔案結束】
(三)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8/18/2018 星期六。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22:30:00~22:33:25
畫面右上方為十字路口、畫面中間左上方可見工地之白色圍籬、
畫面右斜角至左斜角為道路、畫面右側至左下方為大樓外之人行
步道區。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22:33:26~22:35:28
A 車自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出現、右轉進道路中後,隨
即停靠於畫面右上方之圍籬旁停車格內(22:34:11),A 車的
車前燈一閃一閃著,嗣後可見甲男從A 車之駕駛座開啟車門下車
(22:34:31),甲男走至A 車車斗旁一會後即爬上A 車車斗上
(22:34:42),甲男站在A 車車斗上且手攀附在白色圍籬旁往
工地內部查看(22:34:46~22:35:03),嗣甲男轉身走並跳
下車斗後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走去並左轉至圍籬旁、消失於畫
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8頁至第49頁編號11、12、13照片相關》
22:35:29~22:39:00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檔案結束】
(四)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星期六。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22:39:00~22:39:42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2:39:43~22:40:54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駕駛座旁並開啟車門進入駕駛座內一會後又隨即下車往車斗處
走過去,甲男從車斗內拿取物品後又走回上車進駕駛座內,嗣甲
男駕駛A 車往畫面左方行駛、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49頁編號14照片相關》
22:40:55~22:41:5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22:41:58~22:44:45
A 車再度出現在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路口處並停留在該地未
移動,嗣後可見駕駛座車門有開合1 次(22:42:12),且有人
拿一捆圈圈之物品丟在車斗內並翻動某物的動作(22:42:57~
22:43:00),不久後可見甲男出現在A 車副駕駛座車門旁繞過
A 車車前走至駕駛座車門旁上車(22:43:45~22:43:54),
甲男即駕駛A 車右轉進入道路並即停靠於畫面右上方圍欄旁之停
車格內(22:44:45)。
《與偵11925卷第50頁編號15照片相關》
22:44:46~22:45:19
甲男自A 車駕駛座下車後走至A 車車斗旁後,甲男雙手整理著A
車車斗內之帆布(22:44:52~22:45:05),嗣甲男整理完即
走向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靠近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0頁編號16照片相關》
22:45:20~22:52:40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2:52:41~22:53:49
甲男從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雙手未拿任何物品)走往A
車車斗旁停留,不久後甲男又折返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走去並
左轉靠近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22:53:50~23:24:18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3:24:19~23:25:20
甲男自畫面左方出現走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至白色圍籬
旁、消失於畫面中。
23:25:21~23:40:16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檔案結束】
(五)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1)」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星期六。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23:46:14~23:46:45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23:46:46~23:47:50
1 輛警車由畫面右上方路口處停等紅燈後駛向A 車旁停住,然後
可見1 名員警下車往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至白色圍籬旁、
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1頁編號17、18照片相關》
23:47:51~23:57:13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1 輛
警車停於A車旁,未看見甲男蹤影。
23:57:14~23:58:17
1 名員警由畫面中間右上方路口處出現走向警車停放處,員警坐
上警車將警車更往A 車靠近移動後停住,該員警又下車往畫面中
間右上方路口並左轉至白色圍籬旁、消失於畫面中。
23:58:18~00:25:00(00-00-0000)
(此段畫面與本案爭點無關,不予勘驗記載。)
【檔案結束】
(六)勘驗標的:「大有可為監視器(2)」光碟
檔案名稱:ch11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星
期日。
畫面影像為黑白色。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
示時間為準。
03:07:55~03:30:35
畫面中僅可見A 車停於畫面右上方白色圍籬旁之停車格內,未看
見甲男蹤影。
03:30:36~03:34:26
有1 名穿著短袖上衣、短褲、行走時左腳一跛一跛的男子(下稱
乙男)自畫面左下方出現走向A 車停放處,然後乙男打開駕駛座
車門坐進去,不久後駕駛座車門又開合1 次,乙男坐在車內啟動
著A 車,過一段時間後乙男始將A 車往畫面左方駛離。
《與偵11925卷第52頁至第53頁編號19至21照片相關》
03:34:27~03:59:5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檔案結束】
(七)勘驗標的:「喜來登監視器」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資料夾-->
東-D10-B1.1F_ 網路攝影機1_東-D10_0000000
0000000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示時間為準。
08:22:02~09:12:31
畫面左上方為橫向道路路口、畫面中間右半為喜來登飯店大樓及
人行道,畫面左方為2 線雙向道路,畫面左上角可見工地(下稱
系爭工地)之圍欄及入口處。
行人及車輛來來往往。
09:12:32~09:13:27
A 車出現在畫面左上方道路路口,同時可見A 車車斗載有1 個橘
色方形之物品,嗣A 車右轉進入畫面左方之道路中,A 車很緩慢
地行駛著,然後A 車停在系爭工地入口處旁(09:13:00),約
17秒後A 車始啟動該處往畫面左方中間駛離、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3頁編號22照片相關》
09:13:28~09:18:48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9:18:48~09:19:49
A 車再度出現在畫面左上方道路路口,此時仍可見A 車車斗載有
1 個橘色方形之物品,A 車並在路口轉彎處停留了約20秒後始右
轉進入畫面左方之道路中,A 車於系爭工地入口處旁又停留8 秒
(09:19:32~09:19:40)後始往前駛離、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4頁編號23照片相關》
09:19:50~09:33:08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09:33:09~09:33:42
甲男拉著1 個推車(推車上有1 個橘色方形箱子及另1 個深色方
形箱放置於橘色箱子中)由畫面左上角出現沿著圍籬走進系爭工
地入口處,不久後甲男即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卷第54頁至第55頁編號24、25照片相關》
09:33:43~10:18:37
畫面無A車、甲男影像。
【檔案結束】
(八)勘驗標的:「喜來登監視器」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新」資料夾-->
東-D11-1F_攝影機16_ 東-D11_000000000000
00_00000000000000_ 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示時間為準。
23:08:00~23:08:03
畫面上半部為工地圍籬、入口處、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畫面下半部為道路。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8:04~23:08:19
畫面移動。
畫面右上方為工地圍籬、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畫面右方
為兩線道路、畫面左半部為大樓及人行道。
甲男走在畫面右上方人行道、沿著工地圍籬外走著。
《與偵11925卷第55頁編號26照片相關》
23:08:20~23:08:35
畫面移動。
此時大樓門口可見喜來登飯店之標誌。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8:36~23:08:53
畫面移動。
畫面上半部為橫向道路、畫面上方中間為路口處,畫面右半部為
人行道及路樹植栽區,畫面左半部為兩線道路、畫面左上角為工
地圍籬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8:54~23:09:06
畫面移動。
此時可見甲男走在畫面上方人行道、沿著工地圍籬外往畫面右方
走去,不久後消失於畫面中。
《與偵11925 卷第56頁編號27照片相關》
23:09:11~23:09:24
畫面移動。
畫面右上方為工地圍籬、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畫面右方
為兩線道路、畫面左半部為大樓及人行道。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9:25~23:09:40
畫面移動。
此時大樓門口可見喜來登飯店之標誌。
未看見甲男及A車。
23:09:41~23:09:58
畫面移動。
畫面上半部為橫向道路、畫面上方中間為路口處,畫面右半部為
人行道及路樹植栽區,畫面左半部為兩線道路、畫面左上角為工
地圍籬及白線路邊停車區域。
此時可見甲男走至畫面左上方路口處徘徊一下又往畫面下方走去
。
《與偵11925 卷第56頁編號28照片相關》
23:09:59~23:10:00
畫面移動。
畫面上半部為工地圍籬、入口處、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畫面下半部為道路。
未看見甲男及A車。
【檔案結束】
(九)勘驗標的:「喜來登監視器」光碟
檔案名稱:「00000000」資料夾-->
東-D11-1F_攝影機16_東-D11_0000000000000
0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0000-00-00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所示時間為準。
00:00:00~00:00:04
畫面上半部為工地圍籬、入口處、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
畫面下半部為道路。
此時可見1 位身穿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人走在工地圍籬內
往畫面左方走過去,然後消失在畫面中(00:00:03)。
《與偵11925 卷第57頁編號29照片相關》
00:00:05~00:00:20
畫面移動。
畫面右上方為工地圍籬、人行道及路邊停車白線區域,畫面右方
為兩線道路、畫面左半部為大樓及人行道。
在畫面中間上方大樓外之人行道上,可見1 名員警與甲男交談著
。
《與偵11925 卷第57頁編號30照片相關》
00:00:21~00:05:00
(以下畫面與本案爭點無關,不予勘驗)
【檔案結束】
附件二:
勘驗標的:未命名之KRONE DVD-R 光碟內中「00000000000 南平
路失竊案」資料夾內相關的3個檔案(檢察官庭呈)
(一)檔案名稱:SIBK00000000資料夾
--> Cam03資料夾
--> 0919資料夾
--> EvenZ00000000000000000.avi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為2018/9/19
時間總長,10秒。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顯示為準,勘驗內容記
載如下。
01:01:57~01:02:00
畫面為道路,無車輛經過。
01:02:01~01:02:04
有1 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下稱A 車)出現在畫面左上
方往畫面下方駛去,消失於畫面中。期間可見駕駛座上之人為1
名男性、身穿著深色坦克背心,A 車之後面車斗上有白色包裝之
物品,靠近車頭方向之白色物品形狀為接近半圓形之圓弧狀,靠
近車尾方向之白色物品為不規則形狀。
01:02:05
畫面反藍色背景,看不見任何影像。且畫面時間一直停留在01:
02:05的狀態。
【檔案結束】
(二)檔案名稱:SIBK00000000-0資料夾
--> Cam07資料夾
--> 0919資料夾
--> EvenZ00000000000000000.avi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為2018/9/19
時間總長,5分。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顯示為準,勘驗內容記
載如下。
00:55:51~01:00:50
畫面中間為十字路口道路,道路四周為房子,紅綠燈一直閃著黃
色燈號。期間僅有2 輛機車、2 輛汽車行駛經過。
01:00:51
畫面反藍色背景,看不見任何影像。且畫面時間一直停留在01:
00:51的狀態。
【檔案結束】
(三)檔案名稱:SIBK00000000-0資料夾
--> Cam07資料夾
--> 0919資料夾
--> EvenZ00000000000000000.avi
勘驗結果:僅有影像,無聲音。
畫面日期為2018/9/19
時間總長,5分04秒。
以下時間之記載依畫面顯示為準,勘驗內容記
載如下。
01:00:50~01:01:49
畫面中間為十字路口道路,道路四周為房子,紅綠燈一直閃著黃
色燈號。期間僅有1輛機車行駛經過。
01:01:50~01:02:10
有1 輛白色小貨車由畫面左上方往畫面中間駛來後轉入畫面右方
,消失於畫面中。於該小貨車轉彎時,可見該車之車斗上載有物
品。
01:02:11~01:05:50
畫面中間為十字路口道路,道路四周為房子,紅綠燈一直閃著黃
色燈號。期間僅有2 輛機車、2 輛汽車行駛經過。
01:05:51
畫面反藍色背景,看不見任何影像。且畫面時間一直停留在01:
05:51的狀態。
【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