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李忠訓
共 同
被 告 白友欽
選任辯護人 黃子芸律師
俞伯璋律師
被 告 沈文昌
選任辯護人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曾玉珠
胡秋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1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款、第4款以竊取之
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及明知磐采股份有限公司非法
持有營業秘密而繼續使用罪嫌,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則因被告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犯前開之罪,應依同法第13條之4前段科處
罰金刑。惟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之規定,第13條之1之罪需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已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