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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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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李忠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白友欽


選任辯護人  黃子芸律師
            俞伯璋律師
被      告  沈文昌


選任辯護人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曾玉珠


            胡秋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1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及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款、第4款以竊取之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及明知磐采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持有營業秘密而繼續使用罪嫌,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則因被告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犯前開之罪,應依同法第13條之4前段科處罰金刑。惟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之規定,第13條之1之罪需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