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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調偵字第85號、第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竹北智簡字第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進春明知「毒藥」、「江湖」、「天 光」、「哈哈哈」、「一張批」、「相思斷涯」、「寫袂了 的批」等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權 予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嘉聯公司)之詞曲音樂著 作,「夢癡」、「不敢望」、「情批」、「有你的所在」、 「手印」等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 權予告訴人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元寶公司)之 詞曲音樂著作,非經嘉聯公司、金元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上開著作,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 重製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在位於新竹縣○○ 鄉○○街○○○ 號「外婆露天啤酒坊」(現為哈妮生活館)內 ,將上開歌曲重製在4 台電腦伴唱機機台內,並以每月新台 幣(下同)24,000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知情之呂美惠(所涉違 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 處分)擺放,俾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播上開歌曲,以此方式侵 害告訴人嘉聯公司、金元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竹北智簡卷第61、65頁),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