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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簡字第 5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以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以舜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有張貼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言詞,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犯行,辯稱:其只是要發洩,沒有針對告訴人等語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22分許,於臺灣地區 ,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分別登入臉書網站、聊天室及LI NE群組,張貼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言詞乙情,業 據告訴人林鴻文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在卷(偵字卷第5 至 6 頁、第35至36頁),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遊戲聊天 室及LINE群組對話附卷可佐(偵字卷第31至32頁、第23至 25頁),故此部分事實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觀之如附表一、二、三、四所 示之對話內容,均係被告與告訴人2 人之間一來一往之對 話內容,並無他人參與對話之文字訊息,足認被告上開辱 罵之文字訊息係屬回應告訴人。又被告辱罵告訴人「瘋子 」、「垃圾」、「渣男」、「屁孩」之言語,依據社會通 念,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涵,顯屬侮辱人之言語,足以 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從而 ,被告前開所辯,均無可採。 (三)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 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5 號解釋參照)。又侮辱行為,係指一般人立於名譽權 主體之立場,受到行為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價後 ,一般人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反 應,且侮辱罪,係指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而言,故公然 侮辱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或嘲弄,使人難堪之行 為。經查,被告行為時透過網際網路,分別於臉書網站「 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玩家討論區(HK8591免費送點 卡活動,請到置頂帖文參加)」社團、「RO仙境傳說:守 護永恆的愛」聊天室及LINE群組「冬粉幫第一屆懶人比賽 」刊登辱罵之文字,又被告係在如附表所示之公開網頁張 貼上開辱罵文字,而此公開網頁在臉書網站、聊天室及LI NE群組上供特定多數人得任意瀏覽之,自合於「公然」之 要件無疑。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 被告接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 續犯,應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網路遊戲發生爭執,一時心急而生不滿,遂 於上開網站刊登辱罵之文字,以此方式對告訴人表示侮辱 之意,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質非難,考量所 犯情節尚非甚鉅,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惟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林鴻文:同一個人阿你看錯了吧 │ │ 我要結果幹嘛 讓大家知道你 │ │ 你出來講大家更清楚了 │ │羅以舜:好啊 │ │羅以舜:怎麼辦我懶得理你這個瘋子了 │ │羅以舜:只能到這裡討拍拍,可憐 │ │林鴻文:你說懶然後一直回我 │ │ 到底誰有問題XDDD │ └────────────────────┘ 附表二: ┌────────────────────┐ │羅以舜:歡迎 │ │羅以舜:我在17a │ │羅以舜:我現在這裡直接跟你講 │ │羅以舜:幫垃圾因為我會怕嗎 │ │林鴻文:誰是垃圾呢???你可以別再罵人了│ │ 嗎? │ │羅以舜:要來打都來打我在17a凌晨,我很少 │ │ 打打好玩的,如果覺得我不對就來吧│ │ ,和平對打請勿人生攻擊。 │ └────────────────────┘ 附表三: ┌────────────────────┐ │冬粉少男雪雪:誰是渣男呢可以再說一次嗎 │ │冬粉皇帝八寶:來啊 │ │冬粉皇帝八寶:還沒有人來嗎 │ │冬粉皇帝八寶:那個渣男已經鬼打牆沒藥醫了│ │冬粉皇帝八寶:要問清楚都來 │ │冬粉皇帝八寶:我在這 │ └────────────────────┘ 附表四 ┌────────────────────┐ │羅以舜:滾看不懂? │ │林鴻文:玻璃心嗎 │ │羅以舜:你叫我說的啊 │ │羅以舜:我沒生氣啊 │ │羅以舜:我只是在跟你講 │ │林鴻文:我就覺得你玻璃心哈哈 │ │羅以舜:喔喔 │ │羅以舜:又在腦補啊 │ │林鴻文:成熟點 │ │羅以舜:你加油 │ │羅以舜:屁孩說別人這句話要三思 │ │林鴻文:小孩都多大了 │ │羅以舜:是阿 │ │林鴻文:還這樣 │ │羅以舜:你別擔心喔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50號 被 告 羅以舜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羅以舜與林鴻文均為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 」玩家,渠等因是否能在前述網路遊戲以自動程式遊玩(俗 稱掛機)而有爭執,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22分許 ,林鴻文在臉書網站「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玩家討論 區(HK8591免費送點卡活動,請到置頂帖文參加)」社團之 公開場合,張貼「我只是朋友找來幫忙打城戰的,這個皇帝 因為不滿掛機有糾紛,直接踢出公會和群組……(略)」之 反駁發言,羅以舜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前揭貼 文下留言:「怎麼辦我懶得理你這個瘋子了」、「幫垃圾因 為我會怕嗎」等語辱罵;再於同日稍後,又以「冬粉皇帝? 八寶」之暱稱,在「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聊天室之 公開場合與其他玩家留言對話時,對之公然接續辱以:「那 個渣男鬼打牆沒藥醫」等語,又在LINE群組「冬粉幫第一屆 懶人比賽」下,公然辱以:「屁孩說別人這句話要三思」等 語,足以貶損林鴻文之名譽。 二、案經林鴻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前揭話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 辱之犯行,辯稱:關於渣男部分是跟別人在說話,並非針對 告訴人云云。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鴻文於警詢 及偵查中指訴詳,再觀諸前揭臉書對話列印資料顯示(見 卷第31頁):「(告訴人)同一個人阿你看錯了吧我要結果 幹嘛讓大家知道你你出來講大家更清楚了」、「(被告)好 啊」、「(被告)怎麼辦我懶得理你這個瘋子了」、「(被 告)只能到這裡討拍拍,可憐」、「(告訴人)你說懶然後 一直回我到底誰有問題XDDD」、「(羅浩--註案外人)羅以 舜真是太優秀了」、「(被告)歡迎」、「(被告)我在 17a 」、「(被告)我現在這裡直接跟你講」、「(被告) 幫垃圾因為我會怕嗎」、「(告訴人)誰是垃圾呢???你 可以別再罵人了嗎?」、「(被告)要來打都來打我在17a 凌晨,我很少打打好玩的,如果覺得我不對就來吧,和平對 打請勿人生攻擊。」,自前後文觀之,被告前揭所辯,應係 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此外,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遊戲 聊天室(見偵卷第32頁)及LINE群組對話(見偵卷第23頁以 下,尤其是卷第25頁)等列印資料在卷可考,是被告前揭罪 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羅以舜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志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志榮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