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以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以舜犯
公然侮辱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二、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有張貼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言詞,然
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
犯行,辯稱:其只是要發洩,沒有針對
告訴人等語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22分許,於臺灣地區
,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分別登入臉書網站、聊天室及LI
NE群組,張貼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言詞乙情,
業
據告訴人林鴻文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在卷(偵字卷第5 至
6 頁、第35至36頁),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遊戲聊天
室及LINE群組對話附卷
可佐(偵字卷第31至32頁、第23至
25頁),故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觀之如附表一、二、三、四所
示之對話內容,均係被告與告訴人2 人之間一來一往之對
話內容,並無他人參與對話之文字訊息,足認被告上開辱
罵之文字訊息係屬回應告訴人。又被告辱罵告訴人「瘋子
」、「垃圾」、「渣男」、「屁孩」之言語,依據社會通
念,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涵,顯屬侮辱人之言語,足以
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從而
,被告前開所辯,均無可採。
(三)
按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
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5 號解釋
參照)。又侮辱行為,係指一般人立於名譽權
主體之立場,受到行為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價後
,一般人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反
應,且侮辱罪,係指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而言,故公然
侮辱
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
予以謾罵或嘲弄,使人難堪之行
為。經查,被告行為時透過網際網路,分別於臉書網站「
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玩家討論區(HK8591免費送點
卡活動,請到置頂帖文參加)」社團、「RO仙境傳說:守
護永恆的愛」聊天室及LINE群組「冬粉幫第一屆懶人比賽
」刊登辱罵之文字,又被告係在如附表所示之公開網頁張
貼上開辱罵文字,而此公開網頁在臉書網站、聊天室及LI
NE群組上供特定多數人得任意瀏覽之,自合於「公然」之
要件無疑。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
堪認定
,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
被告接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
接
續犯,應論以一罪。
(二)爰
審酌被告因網路遊戲發生爭執,一時心急而生不滿,遂
於上開網站刊登辱罵之文字,以此方式對告訴人表示侮辱
之意,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質非難,考量所
犯情節尚非甚鉅,兼衡其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惟
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林鴻文:同一個人阿你看錯了吧 │
│ 我要結果幹嘛 讓大家知道你 │
│ 你出來講大家更清楚了 │
│羅以舜:好啊 │
│羅以舜:怎麼辦我懶得理你這個瘋子了 │
│羅以舜:只能到這裡討拍拍,可憐 │
│林鴻文:你說懶然後一直回我 │
│ 到底誰有問題XDDD │
└────────────────────┘
附表二:
┌────────────────────┐
│羅以舜:歡迎 │
│羅以舜:我在17a │
│羅以舜:我現在這裡直接跟你講 │
│羅以舜:幫垃圾因為我會怕嗎 │
│林鴻文:誰是垃圾呢???你可以別再罵人了│
│ 嗎? │
│羅以舜:要來打都來打我在17a凌晨,我很少 │
│ 打打好玩的,如果覺得我不對就來吧│
│ ,和平對打請勿人生攻擊。 │
└────────────────────┘
附表三:
┌────────────────────┐
│冬粉少男雪雪:誰是渣男呢可以再說一次嗎 │
│冬粉皇帝八寶:來啊 │
│冬粉皇帝八寶:還沒有人來嗎 │
│冬粉皇帝八寶:那個渣男已經鬼打牆沒藥醫了│
│冬粉皇帝八寶:要問清楚都來 │
│冬粉皇帝八寶:我在這 │
└────────────────────┘
附表四
┌────────────────────┐
│羅以舜:滾看不懂? │
│林鴻文:玻璃心嗎 │
│羅以舜:你叫我說的啊 │
│羅以舜:我沒生氣啊 │
│羅以舜:我只是在跟你講 │
│林鴻文:我就覺得你玻璃心哈哈 │
│羅以舜:喔喔 │
│羅以舜:又在腦補啊 │
│林鴻文:成熟點 │
│羅以舜:你加油 │
│羅以舜:屁孩說別人這句話要三思 │
│林鴻文:小孩都多大了 │
│羅以舜:是阿 │
│林鴻文:還這樣 │
│羅以舜:你別擔心喔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50號
被 告 羅以舜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羅以舜與林鴻文均為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
」玩家,
渠等因是否能在前述網路遊戲以自動程式遊玩(俗
稱掛機)而有爭執,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22分許
,林鴻文在臉書網站「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玩家討論
區(HK8591免費送點卡活動,請到置頂帖文參加)」社團之
公開場合,張貼「我只是朋友找來幫忙打城戰的,這個皇帝
因為不滿掛機有糾紛,直接踢出公會和群組……(略)」之
反駁發言,
詎羅以舜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前揭貼
文下留言:「怎麼辦我懶得理你這個瘋子了」、「幫垃圾因
為我會怕嗎」等語辱罵;再於同日稍後,又以「冬粉皇帝?
八寶」之暱稱,在「RO仙境傳說:守護永恆的愛」聊天室之
公開場合與其他玩家留言對話時,對之公然接續辱以:「那
個渣男鬼打牆沒藥醫」等語,又在LINE群組「冬粉幫第一屆
懶人比賽」下,公然辱以:「屁孩說別人這句話要三思」等
語,足以貶損林鴻文之名譽。
二、案經林鴻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前揭話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
辱之犯行,辯稱:關於渣男部分是跟別人在說話,並非針對
告訴人云云。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鴻文於警詢
及偵查中指訴
綦詳,再觀諸前揭臉書對話列印資料顯示(見
卷第31頁):「(告訴人)同一個人阿你看錯了吧我要結果
幹嘛讓大家知道你你出來講大家更清楚了」、「(被告)好
啊」、「(被告)怎麼辦我懶得理你這個瘋子了」、「(被
告)只能到這裡討拍拍,可憐」、「(告訴人)你說懶然後
一直回我到底誰有問題XDDD」、「(羅浩--註案外人)羅以
舜真是太優秀了」、「(被告)歡迎」、「(被告)我在
17a 」、「(被告)我現在這裡直接跟你講」、「(被告)
幫垃圾因為我會怕嗎」、「(告訴人)誰是垃圾呢???你
可以別再罵人了嗎?」、「(被告)要來打都來打我在17a
凌晨,我很少打打好玩的,如果覺得我不對就來吧,和平對
打請勿人生攻擊。」,自前後文觀之,被告前揭所辯,應係
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此外,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遊戲
聊天室(見偵卷第32頁)及LINE群組對話(見偵卷第23頁以
下,尤其是卷第25頁)等列印資料在卷
可考,是被告前揭罪
嫌
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羅以舜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志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志榮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
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