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言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7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柏言犯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
拘役伍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柏言明知其胞弟吳柏億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晚間某時,
已將手機遊戲「天堂M 」之帳號「makelove1060」出售予劉
德堂,竟仍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未經劉德堂之同意,
於107 年10月10日凌晨0 時許,在新竹縣○○鎮○○路○○
段○○○○巷○ 號之住處,以電腦連線上網後,侵入劉德堂於「
天堂M 」遊戲帳號「makelove1060」,將該帳號所有之「祝
福賦予卷軸91張」裝備,上架至「天堂M 」交易所販售,並
將售得之2,600 藍鑽購買以吳柏言所有之「天堂M 」遊戲帳
號上架至交易所之虛擬寶物,以此方式取得、變更劉德堂之
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劉德堂。
嗣劉德堂上網登入前開遊戲
連線時,發現上情而報警循線查獲。案經劉德堂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
上揭事實,業經被告吳柏言於警詢及偵訊時
坦承不諱(見臺
灣桃園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5482 號《下稱桃檢108 偵15
482 卷》第3 至4 頁、臺灣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7617
號《下稱竹檢108 偵7617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劉德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桃檢108 偵
15482 卷第13至16頁、第34頁)、證人吳柏億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桃檢108 偵15482 卷第8 至9 頁
、竹檢108 偵7617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並有8591寶物
交易網頁面列印資料1 份、遊戲畫面翻拍照片1 份、
告訴人
劉德堂與證人吳柏億臉書對話紀錄1 份、8591寶物交易網頁
留言版及賣家資料頁面列印資料等件在卷
可稽(見桃檢108
偵15482 卷第17至29頁),是被告前揭具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
紀錄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無故取得、刪
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尚有誤會,惟因與本院認定之
罪名屬同條項,不生變更
起訴法條之問題,應予更正。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該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罪
處斷。
(三)爰
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任意侵入告訴人之遊戲
帳戶,除損及告訴人管理使用其網路遊戲帳號密碼之權利
及秘密性,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行為實有不該;惟
念被告自始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且被告侵入遊戲帳戶取
得之電磁紀錄,係證人吳柏億出售遊戲帳戶時忘記移走之
裝備,並非遊戲帳戶交易所包含之範圍,此亦經告訴人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見桃檢108 偵15482 卷第34頁),
堪認
被告之惡性顯較一般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並取得、變更他人
電磁紀錄者輕微,兼衡被告自述其二專畢業之
智識程度、
案發時從事作業員職務、經濟狀況勉持(見桃檢108 偵
15482 卷第3 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所生損害及
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