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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簡字第 9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言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7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柏言犯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柏言明知其胞弟吳柏億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晚間某時, 已將手機遊戲「天堂M 」之帳號「makelove1060」出售予劉 德堂,竟仍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未經劉德堂之同意, 於107 年10月10日凌晨0 時許,在新竹縣○○鎮○○路○○ 段○○○○巷○ 號之住處,以電腦連線上網後,侵入劉德堂於「 天堂M 」遊戲帳號「makelove1060」,將該帳號所有之「祝 福賦予卷軸91張」裝備,上架至「天堂M 」交易所販售,並 將售得之2,600 藍鑽購買以吳柏言所有之「天堂M 」遊戲帳 號上架至交易所之虛擬寶物,以此方式取得、變更劉德堂之 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劉德堂。劉德堂上網登入前開遊戲 連線時,發現上情而報警循線查獲。案經劉德堂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吳柏言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臺 灣桃園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5482 號《下稱桃檢108 偵15 482 卷》第3 至4 頁、臺灣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7617 號《下稱竹檢108 偵7617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核與 證人告訴人劉德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桃檢108 偵 15482 卷第13至16頁、第34頁)、證人吳柏億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桃檢108 偵15482 卷第8 至9 頁 、竹檢108 偵7617卷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並有8591寶物 交易網頁面列印資料1 份、遊戲畫面翻拍照片1 份、告訴人 劉德堂與證人吳柏億臉書對話紀錄1 份、8591寶物交易網頁 留言版及賣家資料頁面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桃檢108 偵15482 卷第17至29頁),是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 紀錄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無故取得、刪 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尚有誤會,惟因與本院認定之 罪名屬同條項,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應予更正。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該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任意侵入告訴人之遊戲 帳戶,除損及告訴人管理使用其網路遊戲帳號密碼之權利 及秘密性,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行為實有不該;惟 念被告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侵入遊戲帳戶取 得之電磁紀錄,係證人吳柏億出售遊戲帳戶時忘記移走之 裝備,並非遊戲帳戶交易所包含之範圍,此亦經告訴人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見桃檢108 偵15482 卷第34頁),堪認 被告之惡性顯較一般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並取得、變更他人 電磁紀錄者輕微,兼衡被告自述其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案發時從事作業員職務、經濟狀況勉持(見桃檢108 偵 15482 卷第3 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所生損害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