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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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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4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李忠訓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聲請補充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 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裁定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命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 、曾玉珠、胡秋龍對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鈞院108 年 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惟因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直接競爭關係,近年來已投入太陽能電池導電漿產品市場, 任何因訴訟程序接觸或取得之聲請人營業秘密都有助於磐采 股份有限公司持以修改、應用,故除秘密保持令之聲請外, 請求限制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均不得 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 料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 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且按辯護人於審判 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 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 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有所重疊,兩者 具有高度競爭關係,又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 玉珠、胡秋龍均在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可留存附表所 示之訴訟資料,無疑增加聲請人營業秘密外流、遭訴訟外使 用之風險,確有可能對於聲請人之營運造成危害,惟附表所 示之訴訟資料非少,倘容許所有相對人僅得以目視或筆記重 點之方式閱覽,不惟曠日廢時、容易導致疏漏,且迫使相對 人在資訊不足甚至徒憑記憶之情形下進行答辯,遑論就該等 資訊進行實際分析、提出應對策略,著實有礙於辯護權完整 之行使,且不利於訴訟有效率之進行,本院審酌為有助於本 案辯護人有效之辯護,並考量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保護,爰就 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 、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而其 等辯護人即相對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得以閱覽卷證並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 式留存此一方式以達衡平,是就本件聲請相對人李忠訓、白 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 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應予准許,至禁止相對人 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抄錄、 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則予駁 回。 四、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3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聲請狀│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項 次│ │ │ ├───┼─────────┼─────────┤ │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 │料 │ ├───┼─────────┼─────────┤ │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 │1包 │站法字第0000000000│ │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 │內之資料 │ ├───┼─────────┼─────────┤ │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 │ │ │ │ │ │ │ ├───┼─────────┼─────────┤ │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 │、44頁正反面 │ ├───┼─────────┼─────────┤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 │信封內 │ ├───┼─────────┼─────────┤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 │、116 、117 頁 │ ├───┼─────────┼─────────┤ │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