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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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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4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忠訓 相對人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相對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俞伯璋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相對人姓名「余伯璋律師」, 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 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