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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姚俞如       徐秋妹 被   告 陳志武       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春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