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定
代理人 張錫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麗梅被訴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6 月30日
諭知無罪判決,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附卷可查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另依
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
,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