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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威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嗉蘭 被   告 劉珉誼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