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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田月香       林智雯       林俐君       林偉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林勝馨 被   告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民 上列被告林勝馨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5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向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