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林瑜琪
被 告 申福長
儒發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申福長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申福長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以被告申福長於行為時為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對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申福長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亦無從再對被告儒發通運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一併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