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張巍瀞 被   告 林冬義 被   告 喬亞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喬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冬義被訴本院109 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過失 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