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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981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及背包各壹件,及仿冒「 NIKE」商標圖樣之服飾參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玟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 99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確定,嗣於10 7 年9 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惟上開本案扣得 被告所有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及背包各1 件,及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服飾3 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 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於105 年12月15日 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 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 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 年3 月15日前某日,涉犯違反商標法案 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6 年8 月31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9982、1006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9 月20 日確定,並於107 年9 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確 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稽。又扣案有「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及背包各1 件, 及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服飾3 件,經鑑定結果確皆屬仿 冒品,有NIKE產品鑑定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 8 月2 日函、ADIDAS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