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12427 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宏廉為網路販售商品所需,上網搜尋
到
告訴人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風暴球示
意圖」美術著作後,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4 月24日前某日,在新竹市○區○○路○○○ 巷○○號住處
,擅自下載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至其在MOMO摩天商
城經營之「花赤RUN 」網頁及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經營
之「Genie 家」網頁上,用以宣傳其所販售之商品,使不特
定人點選上開網頁後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之圖片,而侵害
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及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
起訴之罪名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
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於本院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
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