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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12427 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宏廉為網路販售商品所需,上網搜尋 到告訴人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風暴球示 意圖」美術著作後,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4 月24日前某日,在新竹市○區○○路○○○ 巷○○號住處 ,擅自下載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至其在MOMO摩天商 城經營之「花赤RUN 」網頁及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經營 之「Genie 家」網頁上,用以宣傳其所販售之商品,使不特 定人點選上開網頁後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之圖片,而侵害 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及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 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