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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簡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7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長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長昇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118-2 櫃位 「摩比手機急診維修(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 別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 APPLE COMPUTER , INC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在「觸控螢幕」、「晶片, 半導體,積體電路」等商品,且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尚在 商標之專用期間,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 列、輸出或輸入;亦明知其於107 年9 月3 日之前某時,透 過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之「唐城國際」,以每件 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價格,購進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 手機顯示面板,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 於同一商品使用商標,足令消費者誤認混淆之仿冒商品,竟 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7 年9 月3 日,在上址 櫃位,藉維修更換面板之名義,以4,290 元之代價,販賣使 用上開商標圖樣之手機顯示面板1 片予陳建至,並將之安裝 到陳建至所有之「iPhone 6S Plus」手機。嗣經陳建至將上 開手機顯示面板1 片送鑑定人許德中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 標商品並報警處理,警方於108 年1 月21日,持本院108 年 度聲搜字第24號搜索票,在上址櫃位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蔡長昇固坦承其為「摩比手機急診維修(摩比數碼 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於上開時、地販賣上開商品 ,並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扣案商品並非全部我以LINE買進 ,有些是客人維修時換下來的,都混在一起,我賣的都是真 品。我賣給本案買家的不是仿冒品,是用上一個客人換下來 的面板直接賣給本案買家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摩比手機急診維修(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其於上開時、地因維修更換面板以4,290 元之代價 販賣面板1 片予證人陳建至,嗣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不否認(偵卷第11至15、83 、84、138 、139 、143 頁),核與證人陳建至於警詢中之 陳述相符(偵卷第8 至10頁),並有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 24號搜索票1 份(偵卷第16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偵卷第17至21 頁)、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資料、照片及GOOGLE地圖1 份 (偵卷第30至35、57頁)、摩比急診快修機器送修單1 張( 偵卷第56-1頁)、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名片1 張(偵卷第 37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是此部 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扣押商品來源是我以微信向大陸盤商訂 購後再寄來臺灣販賣,大陸盤商的名稱為唐城國際,我沒有 上述商品的來源證明,是我本人採購,我對於107 年9 月3 日所維修iphone6S+ 手機觸控面板經APPLE 原廠鑑定為仿冒 品沒有意見等語(偵卷第13至14頁);嗣於偵查中翻異其詞 陳稱:我於106 年1 月至107 年8 月間陸續進貨,以LINE向 金沐科技螢幕修復公司買扣押商品,我在扣押物品目錄表商 品並非全部我以LINE買進,有些是客人維修時換下的,都混 在一起,但這都是真品。我賣給本案賣家的不是仿冒品,是 用上一個客人換下來的面板直接賣給本案買家等語(偵卷第 83至84、138 頁反面)。惟查,證人陳建至購得之手機顯示 面板1 片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經美商蘋果公司證明具 有鑑定能力之鑑定人許德中鑑定後,認該手機顯示面板因邊 匡瑕疵,與原廠品質不符,面板蓋有不明標章等情形,確認 並非原廠生產之商品,此有鑑定人許德中出具之APPLE 真品 與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定照片、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 份(偵 卷第38至4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 資料2 份(偵卷第64、65頁)在卷可稽,足認該手機顯示面 板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又觀諸該手機顯示面板照片( 偵卷第39至40頁),其上確有印有「唐城國…(後半部貼於 零件內無法辨識)」之貼紙,並蓋有「興(簡體字)」之不 明標章,核與被告警詢中自承商品來源係以微信向大陸盤商 唐城國際訂購後寄來臺灣販賣等語相符,且被告於偵查中自 承:蘋果公司沒有對外銷售面板等語(偵卷第84頁),足徵 被告確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及犯意。被告辯稱:我賣 給本案賣家的不是仿冒品,是用上一個客人換下來的面板直 接賣給本案買家,我沒有記哪個客人換下來蘋果面板云云, 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不法 利益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 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 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復間接 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行為誠有不該;兼衡 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對商標權人之 損害情節、暨被告之犯後態度,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 償告訴人之損害,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 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仿冒蘋果手機面板,經鑑 定人張源倫鑑定後,認有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外包裝與 原廠不相符,不明印記與原廠不相符等情形,確認並非原廠 生產之商品,有鑑定能力證明書1 份(偵卷第66、67頁)、 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1 份暨照片11張(偵卷第68至 72頁)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仿冒三星手 機電池、面板,經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認「 SAMSUNG 」商標字樣與真品標準不符,商品序號與真品不符 ,確認均為仿冒品,屬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商標審定號 之商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 商標註冊資料1 份(偵卷第74、75頁)、委任狀1 份(偵卷 第76頁)、鑑定能力證明書1 份(偵卷第77頁)足憑;另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仿冒蘋果手機面板,係證人陳建至 向被告購得,安裝在證人陳建至所有之「iPhone 6S Plus」 手機上,業經證人陳建至、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偵卷第 9 、13、14頁),且經送鑑定後,確認屬侵害美商蘋果公司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一節,已如前述,是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 收之。至證人陳建至所有之「iPhone 6S Plus」手機,除附 表二編號4 應沒收之仿冒蘋果手機面板外,尚非宣告沒收之 範圍,併此指明。 ㈡又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4,29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其餘現金無證據證明與 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其餘扣案物品,無積極證據足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啓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 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註冊日期 │專用期限 │ │ │ │ │ │ │ │ ├──┼──────┼──────┼────┼───────┼────────┤ │1 │00000000號 │iPhone logo │美商蘋果│102 年6 月16日│112 年6 月15日 │ │ │ │(white ) │公司 │ │ │ ├──┼──────┼──────┼────┼───────┼────────┤ │2 │00000000號 │APPLE Logo │美商蘋果│93年3 月16日 │113 年3 月15日 │ │ │ │ │電腦公司│ │ │ ├──┼──────┼──────┼────┼───────┼────────┤ │3 │00000000號 │SAMSUNG │三星電子│104 年5 月16日│114 年5 月15日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附 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 │ ├──┼──────────────┼───┼───────┤ │1 │仿冒蘋果手機面板 │168 件│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卷第20頁 │ │2 │仿冒三星手機電池 │25件 │ │ ├──┼──────────────┼───┤ │ │3 │仿冒三星手機面板 │59件 │ │ ├──┼──────────────┼───┼───────┤ │4 │仿冒蘋果手機面板 │1 件 │證人陳建至購得│ │ │ │ │提供予警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