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郭維英
周淑芬
趙崑秀
被 告 張紹煒
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何維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竹交簡字第62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維英、周淑芬、趙崑秀對被告張紹煒、皇
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