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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張牡丹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東興       李興寶       張書瑋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告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被   告 朱恩華即福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張 永寬以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