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張牡丹
訴訟
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東興
李興寶
張書瑋
百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 告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被 告 朱恩華即福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張
永寬以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