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張建煒
被 告 慣展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36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慣展電子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37條之案件及郭威震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第37條之案件,經本院為無罪之
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