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澈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樓 之0
康書懷律師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維斌
上一被 告
代 理 人 陳文吟
鄭俊彥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余若凡律師
蔡心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第13540號、110年度偵字第2033號、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漢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O年度智訴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
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
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