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建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55號、第2091號、第3909號、第4166號、第4391號、第4392號、第4904號、偵緝字第144號、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建宇犯
竊盜罪,共玖罪,均
累犯,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2、7、9犯罪所得
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關於
告訴人姓名「王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傛」。
㈡、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3、6、9所示竊盜
犯行之記載,應予更正如下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至9均補充如下附表「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
㈢、犯罪事實欄二應補充、更正為「案經郭欣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甘禮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賴文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統座汽車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王傛、林彥輝、賴學儀、洪綺慧及溫智元分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㈣、證據部分編號1「(車號000-000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應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並補充「
證人彭焜亮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編號2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1月29日刑生字第1078015088號
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編號3補充「現場勘察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編號7應刪除「
贓物認領保管單」,並補充「證人廖秀香之調查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號000-0000號)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9「證人張煊」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張烜」,並應刪除「贓物認領保管單」。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前開9罪,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655號、108年度竹簡字第88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67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 年5月16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上開9罪,均為累犯,
審酌被告前案亦係犯竊盜案件,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從而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爰均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誠屬不該;另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素行非佳,復為本案9次竊行,顯然不知悔改;並參以
告訴人等所受財物損害、被告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2、7、9「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如附表編號3至6、8所示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等5人,而如附表編號2所竊得之機車1輛,亦已發還告訴人甘禮源,均據告訴人等供述在卷(見桃園地檢署偵1987卷第45頁、新竹地檢署偵4166卷第6頁、新竹地檢署偵3909卷第10頁、新竹地檢署偵4904卷第9-10頁、新竹地檢署偵4391卷第12頁),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
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偵2091卷第33頁、新竹地檢署偵32卷第8頁、新竹地檢署偵3909卷第11頁、新竹地檢署偵4904卷第11頁、新竹地檢署偵4391卷第14頁),爰均不
諭知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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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到場,徒手竊取郭欣妤所有放置於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後背包1只(內有ASUS筆記型電腦、充電器1組、保鮮盒1個、文件數份、滑鼠1個,價值約新臺幣40,000)得手。 | | | 後背包1只(內有ASUS筆記型電腦、充電器1組、保鮮盒1個、文件數份 、滑鼠1個) |
| | | 趁甘禮源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鑰匙未拔取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含安全帽1頂)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 以不明鑰匙發動賴文郎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竊取得手,駕駛離開。 | | | |
| | | 以自備鑰匙開啟統座汽車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竊取得手,駕駛離開。 | | | |
| | | 以自備鑰匙發動王傛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竊取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 趁林彥輝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鑰匙未拔取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 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到場,徒手竊取賴學儀所有放置在其機車腳踏墊上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得手。 | | | |
| | | 趁洪綺慧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鑰匙未拔取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 騎乘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重型機車到場,徒手竊取溫智元所有放置於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腳踏墊上後背包1只(內有筆記文件數份)(後背包價值新臺幣4,000元)得手。 | |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55號
第2091號
第3909號
第4166號
第4391號
第4392號
第4904號
偵緝字第144 號
第145 號
被 告 姜建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以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建宇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手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或
持有之財物得手。經警據報調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沈哲佑、郭欣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甘禮源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本署、統座汽車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王容、林彥輝、賴學儀、洪綺慧及溫智元分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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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即告訴人郭欣妤於警詢時證述。 同案被告彭焜亮(另為 不起訴處分)不利於被告之供述。 偵查報告、現場及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影片、(車號000-000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證人即告訴人甘禮源於警詢時證述。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6日刑生字第1090085549號鑑定書、108年5月14日刑生字第1080039034號鑑定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及翻拍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證人即告訴人賴文郎於警詢時證述。 證人洪世穎於警詢時證述。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金座汽車旅館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制現場勘察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109年10月14日竹市警鑑字第1090037603號函、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30日刑生字第1090093356號鑑定書、107年11月29日刑生字第1078015088號鑑定書、108年5月14日刑生字第1080039034號鑑定書。 | |
| 職務報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附近及車輛行經地區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 |
| 證人即告訴人王容於警詢時證述。 偵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照片及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證人即告訴人林彥輝於警詢時證述。 偵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附近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 |
| 證人即告訴人賴學儀於警詢時證述。 偵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現場及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證人即告訴人洪綺慧於警詢時證述。 偵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現場與現場附近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 |
| 證人即告訴人溫智元於警詢時證述。 證人張煊於警詢時證述。 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現場照片、現場附近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 | |
二、核被告姜建宇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9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9年5月16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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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到場,徒手竊取郭欣妤所有放置於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後背包1只(內有ASUS筆記型電腦、充電器1組、保鮮盒1個、文件數份)得手。 | | |
| | | 趁甘禮源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鑰匙未拔取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含安全帽1頂)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以不明鑰匙發動賴文郎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竊取得手,駕駛離開。 | | |
| | | 以自備鑰匙開啟統座汽車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竊取得手,駕駛離開。 | | |
| | | 以自備鑰匙發動王容所有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竊取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以自備鑰匙發動林彥輝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竊取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到場,徒手竊取賴學儀所有放置在其機車腳踏墊上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得手。 | | |
| | | 趁洪綺慧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鑰匙未拔取之際,徒手竊取該機車得手,騎乘離開。 | | |
| | | 騎乘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重型機車到場,徒手竊取溫智元所有放置於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腳踏墊上後背包1只(內有筆記文件數份)(後背包價值新臺幣4,000元)得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