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767號
被 告 支曉平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支曉平犯
公然侮辱罪,處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㈠核被告支曉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僅因與
告訴人張詠喬之行車糾紛,不思理性溝通或以善意提醒方式,竟在道路上辱罵
告訴人,致其難
堪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傷害,且告訴人於
偵查中明示無調解意願(見偵卷第40頁),足認被告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坦承
犯行,於
通緝到案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擔任打石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刑法第309條第1項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6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636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支曉平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明湖路608巷口時,因故與騎乘519-GKY號重型機車之張詠喬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可見聞之巷口,向張詠喬辱罵「跟白癡一樣,幹」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二、案經張詠喬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支曉平就
上揭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詠喬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行車紀錄器錄音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