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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簡字第 7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支曉平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支曉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支曉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張詠喬之行車糾紛,不思理性溝通或以善意提醒方式,竟在道路上辱罵告訴人,致其難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傷害,且告訴人於偵查中明示無調解意願(見偵卷第40頁),足認被告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於通緝到案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擔任打石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6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636號
  被  告 支曉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支曉平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明湖路608巷口時,因故與騎乘519-GKY號重型機車之張詠喬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可見聞之巷口,向張詠喬辱罵「跟白癡一樣,幹」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二、案經張詠喬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支曉平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詠喬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行車紀錄器錄音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