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慶
鍾薰嫺律師
相對人 即
被告代表人 陳俊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昌遠
梁振升
居新竹縣○○市○○○街○段000號B棟00 樓之0
相 對 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林伯川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俊賢、李昌遠、梁振升、陳以蓓律師、林邦棟律師、林伯川律師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李昌遠、梁振升前於成立儀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儀銳公司)後利用相對人李昌遠該時尚任職於
聲請人之機會,下載、列印、攜出聲請人有關營業秘密之資料,並藉此協助儀銳公司搶奪聲請人之客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卷證資料均係聲請人耗費無數時間累積經驗所進行之設計、改良,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免相對人等將該等資料用於訴訟目的外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陷於更大風險,故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
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
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
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系爭資料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
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之重要設計及設備改良技術,具有相當經濟利益;再聲請人對有權限接觸該等資料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使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該資料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本院
審酌上情,並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及相對人等檢
閱卷證之訴訟上權益,認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且相對人等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亦均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92號卷第20至21頁)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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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40至43頁 |
|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45至47頁 |
|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51至53頁 |
|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63至70頁 |
|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93至94頁 |
|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96至106頁 |
| |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偵查卷㈠第122至125頁 |
| |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3號偵查卷第44頁 |
| |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3號偵查卷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 |
| |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3號偵查卷第66頁 |
| |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3號偵查卷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 |
| 告訴人機台相關設計圖說(即告證19-1至24-2)
|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3號偵查卷第91至138頁 |
| |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3號偵查卷第158至16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