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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鈞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衡
被      告  林志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