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王昌棋
兼上 一 人
原 告 王年意
王彭瑞枝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告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被 告 蔡維哲
蘇眞眞
陳仕誼
楊啓東
林志銘
上列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維哲、蘇眞眞、陳仕誼、林志銘、楊啓東等人因被訴本院110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就該等被告及認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楊啓東雖因未到案尚未審結,然因亦屬原告主張因本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且為同一基礎事實,爰併予移送),而被告陳仕誼、林志銘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業經原告
聲請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