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杰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32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貼有「選物販賣機Ⅱ代、依經濟部商業司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製」貼紙之面板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呂紹杰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 532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如主文所示面板2片係侵害
告訴人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證明標章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32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案號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分為憑,首
堪認定。扣案如主文所示物品為侵害告訴
人證明標章權之物品,除據告訴
代理人楊理安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指訴在卷外,復經
證人即飛絡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絡力公司)總經理楊奕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
告訴人提出之「選物販賣機Ⅱ代」證明標章管理實施辦法、智慧財產局證明標章註冊簿、現場照片、飛絡力公司提出之經濟部函文影本、授權書影本、飛絡力公司月結銷貨單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扣押筆錄、搜索現場
暨機台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
堪以認定。從而,扣案如主文所示物品,確屬於侵害證明標章權之物品,
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