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佩琳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707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柯佩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 12707號偵辦後,認與其前案即本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0號確定判決為
集合犯包括一罪之
法律關係,屬於法律上
同一案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經
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70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案號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分為憑,首
堪認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經鑑定均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表各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各1份、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各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
鑑定人洪美芳出具之San-X鑑定報告書、San-X侵權市值表、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各1份、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檢附用戶申設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搜索現場照片3張在卷
可稽,應
堪認定。從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確屬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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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仿冒「DORAEMON」商標塑膠製飾品(貼飾)1件。 |
| | | | 仿冒「DORAEMON」商標奶嘴夾鏈8件、緞帶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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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貼飾88件、夾子39件、書套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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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紅包袋684件。 |
| | | | 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貼飾15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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