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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琦宣


輔  佐  人  曾柏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7號、第995號、第612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琦宣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琦宣前曾因販售泰國製造之藥品而遭論罪科刑,本應注意國外製造之藥品可能含有未經核准輸入之西藥成份,而屬禁藥,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至110年9月15日間,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住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在該網站上刊登以如附表所示價格販售如附表所示含禁藥成分商品之訊息,而將該等商品犯售予不特定之買家。經衛生局接受檢舉並將購入之商品送交檢驗確認內含禁藥成分而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曾琦宣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曾柏翔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05059J號函及所附「lovegoods77、曾柏翔」用戶申設資料。
  ㈣蝦皮購物網頁刊登之藥品名稱「泰國 POY-SIAN 八仙/Peppermint薄荷棒」、「泰國Hong Thai天然薄荷植物鼻通 草本鼻通」相關資料。
  ㈤蝦皮購物網頁訂單成立日110.9.6店到店寄件單、商品照片及包裝照片。
  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0月22日FDA藥字第1100030061號函。
  ㈦蝦皮購物網頁刊登之藥品名稱「現貨不用等 泰國 TRIPHALA膠囊(一包30顆)」相關資料。
  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1月25日FDA研字第1100030073號函所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及檢體照片。
  ㈨泰奧萱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泰萱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八仙圖有限公司授權書、、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帳號「gigithai」之賣家網頁刊登之「POY-SIAN」八仙薄荷棒、「POY-SIAN」八仙薄荷棒外觀照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0730055901號函。
  ㈩蝦皮購物網頁刊登之藥品名稱「現貨 泰國POY-SIAN八仙/Peppermint 薄荷棒」相關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11017J號函及所附「gigithai、曾柏翔」用戶申設資料。
  蝦皮購物網頁訂單成立日110.9.15店到店寄件單、商品照片及包裝照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0月19日FDA藥字第1100030850號函。
  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15號刑事判決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附記事項:
    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當庭予以更正(見本院卷第46頁),經核並無礙於起訴基本事實同一性之認定,本院係以檢察官前揭更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範圍,並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附此說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帳號
價格
(新臺幣)
藥品名稱
宣稱療效
禁藥成分
1
lovegoods77
1.20元
2.55元
1.「泰國 POY-SIAN 八仙/Peppermint薄荷棒」
2.「泰國HongThai天然薄荷植物鼻通 草本鼻通」
1.治傷風鼻塞,提神醒腦,頭暈昏眩,暈車,暈船
2.「use inhaled, Once the symptoms of vertigo」
1.MENTHOL 、CAMPHOR、EUCALYPTUS OIL· BORNEOL
2.Menthol、Camphor、Borneol 、Eucalyptus Oil
135元
「現貨不用等 泰國 TRIPHALA膠囊(一包30顆)」
外包裝標示用法用量:睡前服用2片
Sennosides
2
gigithai
28元
「現货 泰國POY-SIAN八仙/Peppermint 薄荷棒」

For relief of nasal congestion and vertigo
Menthol、Eucalyptus Oil ㆍPeppermint OilㆍCamp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