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品禎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中(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施品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49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屬拓緣禮品有限公司及
聲請人所有,均關乎拓緣禮品有限公司營運之用,懇請鈞院發還附表所示扣案物等語。
二、
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觀諸
起訴書證據清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並非檢察官提出作為起訴案件之
證據,另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各編號扣案物之意見,檢察官函覆稱該等扣案物同意發還所有人等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30日函文1份附卷
可參(本院卷五第597頁),因認被告遭扣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與本案(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被告等遭起訴
犯行無涉,亦非屬
違禁物品,尚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