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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品禎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中(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應發還施品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品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49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屬拓緣禮品有限公司及聲請人所有,均關乎拓緣禮品有限公司營運之用,懇請鈞院發還附表所示扣案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觀諸起訴書證據清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並非檢察官提出作為起訴案件之證據,另經本院函詢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發還如附表各編號扣案物之意見,檢察官函覆稱該等扣案物同意發還所有人等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30日函文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五第597頁),因認被告遭扣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與本案(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被告等遭起訴犯行無涉,亦非屬違禁物品,尚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筆記本(HAED WORKING)會計用1本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1
2
2021年、2022年用桌曆(會計用)2本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2
3
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估價單2本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4
4
HITACHI硬碟(320G) 1台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5
5
新豐鄉公所契約書(標案hfe111_22)1本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23
6
新豐鄉公所契約書(標案hfe110_20)1本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24
7
新豐鄉111年教師節紀念品採購案文件1本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27
8
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申報資料)1項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33
9
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9年申報資料)1項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34
10
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10年申報資料)1項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F-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