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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聲  請  人
即  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秋澤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與人法定代理人陳俊嘉所有如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判決並未宣告沒收,並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內之內容,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將陳俊嘉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內容紀錄列為證據,因其內有與本案相關事證,此部分扣案物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之物。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宣判,惟檢察官及部分被告請求上訴,而仍未全案確定,上開證據與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有關,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認於全案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逕行裁定發還。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依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G-1-1
手機1支
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900號
G-1-2
手機1支
同上
G-1-3
手機1支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