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原 告 施清安
被 告 彭美菁
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武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6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彭美菁、彭武城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