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被 告 郭勝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成立
和解,被告並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亦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