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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昇



選任辯護人 高宏文律師 
           黃曉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至所謂間接正犯係指意欲犯罪之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利用不知情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或動物,以實施其所意欲之犯罪行為者,仍應負正犯之刑事責任。本件設置鐵鍊雖係由不知情員工所為,然被告係就其個人未盡注意之過失行為負責,其並無「意」、「欲」犯罪,或刻意「利用」他人犯罪之情形,非屬間接正犯附此敘明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往來之騎樓放置鐵鍊,又未設置警示標誌或標語,致告訴人乙○○於行走經過時遭絆倒並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勢,身心均遭受相當程度之痛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成員、婚姻狀況、目前工作月收入情況、需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暨被告就本案之過失程度、告訴人傷勢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4798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址設新竹市○○路0號2樓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昌證券公司)新竹分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騎樓屬於道路,且不得在道路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前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在新竹市○○路0號1樓供公眾往來之騎樓放置鐵鍊,且未在周圍設置警示標誌或標語等安全措施,以避免行人於行走經過時遭絆倒受傷,乙○○於110年10月28日晚間7時許,行經上址騎樓時遭鐵鍊絆倒,致受有左側尺骨鷹嘴突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手肘挫傷、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右側前臂挫傷、左側近端橈、尺骨閉鎖性骨折、右側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案發地點騎樓確實裝有鐵鍊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楊俊樂律師於偵查中陳述
本案整棟大樓係由大昌證券公司使用之事實。
3
南門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4
現場照片27張
本案現場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