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38號
被 告 范洋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范洋銨業於民國112年5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澹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