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張淑貞
被 告 黃義珍
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29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
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
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因被告黃義珍為被告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