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彭敬之
被 告 戴清塗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1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戴清塗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