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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易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夢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梁夢麟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