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2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炫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1、301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柯雅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彭炫燁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彭炫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凌晨2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鐵鎚1支,前往郭長益所有,擺放於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三街東元綜合醫院門口對面番茄村早餐店-竹北縣政店旁之選物販賣機機檯前,破壞該機檯零錢箱鎖頭(所涉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竊取該機檯內之零錢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手,即騎車逃離現場。因郭長益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彭炫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23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竹縣○○鄉○○○街00號門口前,徒手竊取胡智凱所有,分別掛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MDZ-17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3/4罩式安全帽2頂(廠牌:ONZA,價值共計約4,900元)得手,旋即騎車逃離現場。嗣因胡智凱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1
     ㈠
新臺幣5,000元
2
     ㈡
3/4罩式安全帽2頂(廠牌:ONZA,價值共計約新臺幣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