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詩涵與告訴人黃姿庭素不相識,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2日中午12時許,至新竹市○區○○路000號告訴人所任職之遠傳電信南大直營門市辦理業務,因不滿告訴人之態度,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對告訴人辱罵「你那個髒嘴巴給我閉起來」、「瘋狗」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