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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昱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2號、第1456號、第1480號、第7215號、第7233號、第9371號、第10647號、第10850號、第1168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罪名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3至9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  
  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或共同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16時3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之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下稱馬偕兒童醫院)7樓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子○○所管領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裸銅線10米及工具袋1個,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子○○發現上述物品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1年7月5日6時3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己○○住處,徒手竊取己○○所有價值約2萬5,000元之iPhone 12手機1支,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己○○發現上述手機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11年10月25日4時24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竹北裕新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超商店長庚○○所管領置於櫃檯下方抽屜內之現金2萬3,00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庚○○發現上述現金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㈣於112年2月3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新竹香山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超商代理店長癸○○所管領置於櫃檯下方之現金1萬5,00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癸○○發現上述現金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㈤於111年9月6日3時8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之工廠停車場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丁○○所管領置於該處價值共計3萬4,650元之電線2捆,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丁○○發現上述電線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㈥於112年4月1日21時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Game+電競網路館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長辛○○所管領置於櫃檯抽屜內之現金6,70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辛○○發現上述現金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㈦於112年3月10日14時3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持自備鑰匙開啟選物販賣機機台櫥窗,竊取戊○○所有置於機台內價值1,500元之七龍珠一番賞B賞超籃貝吉塔公仔1盒,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離開現場。嗣戊○○發現上述公仔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㈧於111年7月4日4時48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網咖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壬○○所有置於桌上皮夾內之現金4,200元,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壬○○發現上述現金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㈨乙○○與甲○○(由本院另行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2年3月8日1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之布丁貓選物販賣店內,由乙○○持自備鑰匙開啟選物販賣機機台櫥窗,竊取丙○○所有置於機台內價值共計2,000元之海賊王正版公仔4盒,甲○○則負責在現場幫乙○○把風,得手後乙○○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搭載甲○○離開現場。嗣丙○○發現上述公仔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辛○○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己○○、庚○○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丙○○、戊○○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602號偵卷第68頁至第70頁;7215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9371號偵卷第54頁至第56頁;10850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11685號偵卷第7頁至第9頁;本院卷第94頁、第104頁),並有附表「相關證據」欄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乙○○如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事實一、㈠、㈢、㈣、㈤、㈥、㈦、㈧、㈨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乙○○、共犯甲○○如事實一、㈨部分所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乙○○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0年4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3頁至第51頁)在卷可參,是被告乙○○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乙○○前案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之犯行尚不具有相同或類似之性質,亦非屬具有重大惡性特徵之犯罪類型,是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乙○○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再度多次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乙○○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酌被告乙○○已有多次竊盜論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可認其素行非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程度,暨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機械工作,離婚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小孩由前妻照顧,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入監前與獨居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0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乙○○如事實一、㈠部分所為竊得之裸銅線10米及工具袋1個(價值共約9,000元);如事實一、㈡部分所為竊得之iPhone 12手機1支(價值約2萬5,000元);如事實一、㈢部分所為竊得之現金2萬3,000元;如事實一、㈣部分所為竊得之現金1萬5,000元;如事實一、㈤部分所為竊得之電線2捆(價值約3萬4,650元);如事實一、㈥部分所為竊得之現金6,700元;如事實一、㈧部分所為竊得之現金4,200元,分別為被告乙○○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次查,被告乙○○如事實一、㈦部分所為竊得之七龍珠一番賞B賞超籃貝吉塔公仔1盒(價值約1,500元),雖經被告乙○○於警詢中供稱上開物品賣得500元等語(10850號偵卷第5頁),然卷內並無相關事證可證明被告乙○○所述為真,尚難認被告乙○○對所竊得上開物品確已變賣而喪失事實上支配處分權,或確認變賣所得款項數額,故在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之情形下,自難遽以被告乙○○上揭供述內容作為認定本件犯罪所得之依據。是被告乙○○竊得之七龍珠一番賞B賞超籃貝吉塔公仔1盒,為其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又查,被告乙○○與共犯甲○○如事實一、㈨部分所為共同竊得之海賊王正版公仔4盒(價值共計2,000元),雖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上開物品由其變賣,並與共犯甲○○朋分等語(本院卷第94頁);共犯甲○○則於警詢中供稱上開物品係由被告乙○○變賣,如何變賣及變賣所得要問被告乙○○等語(7215號偵卷第11頁),然卷內並無相關事證可證明被告乙○○對所竊得上開物品業已變賣,或確認變賣所得款項數額,惟依其等所述足徵被告乙○○對上開竊得物品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雖未扣案,然亦尚未返還告訴人丙○○,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末查,被告乙○○如事實一、㈦、㈨所為行竊時所使用之自備鑰匙,雖係被告乙○○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乙○○自承該物係地上所撿,事後已丟棄等語(本院卷第94頁),是該物既非被告乙○○所有之物,依前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相關證據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備註
1
事實一、㈠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證述詳實(602號偵卷第5頁至第6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馬偕兒童醫院七層及地下一層平面圖、北海竹北開發有限公司111年10月28日點工單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數張(602號偵卷第16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40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裸銅線10米及工具袋1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2號
2
事實一、㈡
證人即告訴人己○○、證人即被告母親黃寸金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466號偵卷第5頁至第8頁、第9頁至第11頁),並有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數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1466號偵卷第14頁至第33頁、第34頁)。
乙○○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12手機1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6號
3
事實一、㈢
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480號偵卷第5頁至第8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照片數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8日刑紋字第1117028573號鑑定書各1份(1480號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0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貳萬參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0號
4
事實一、㈣
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證述詳實(7233號偵卷第5頁至第7頁),並有監視錄影相片數張(7233號偵卷第12頁至第15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壹萬伍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33號
5
事實一、㈤
證人即告訴人丁○○、證人即被告母親黃寸金於警詢中證述詳實(9371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第6頁),並有購買電線統一發票、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數張(9371號偵卷第14頁、第16頁至第18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2捆,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71號
6
事實一、㈥
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0647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並有監視錄影相片數張、Game+電競網路館進階查詢使用者登出入記錄及會員帳號基本資料1份(10647號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5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陸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47號
7
事實一、㈦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0850號偵卷第8頁至第9頁),並有監視錄影相片數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10850號偵卷第16頁至第19頁、第20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一番賞B賞超籃貝吉塔公仔壹盒,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50號
8
事實一、㈧
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中證述詳實(11685號偵卷第4頁至第6頁),並有監視錄影相片數張(11685號偵卷第12頁至第16頁)。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肆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85號
9
事實一、㈨
證人即共犯甲○○、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證述詳實(7215號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6頁至第17頁),並有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數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7215號偵卷第18頁至第27頁、第28頁)。
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正版公仔肆盒,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