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
張芸慈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忠哲
趙昕姸律師
張晉榮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世欣
吳承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裕衡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曾郁恩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嘉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上列相對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號),聲請交付電磁紀錄,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83號
裁定駁回,並經聲請人不服,提起
抗告,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度刑智抗字第13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電磁紀錄狀及113年1月8日之刑事陳述意見狀
所載。
二、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於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
準用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准許,以附表四、五、六所示之關鍵字,檢索搜尋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
扣案電子設備內有關
告訴人公司所有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並請予准許拷貝、交付,
嗣經相對人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等4人提起抗告,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09年度刑智抗第17號裁定撤銷關於附表一編號2(即扣案證物編號F-D-1)、附表二編號3(即扣案證物編號F-C-5)、附表三編號2(即扣案證物編號F-A-2)部分,而該部分另經相對人穎崴公司向本院聲請限制閱覽,由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0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審理後,另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相對人穎崴公司以附表四至附表六所示「關鍵字」搜尋扣案證物編號「F-D-1」、「F-C-5」、「F-A-2」之筆記型電腦所得之電磁紀錄部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限制閱覽,聲請人不服就限制閱覽部分提起抗告,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度刑智度抗字第12號裁定限制閱覽部分,撤銷發回,經本院審理後,另以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聲請人練家雄律師、張芸慈律師等人在相對人穎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崴公司)指定之代理人陪同下,以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第6號案件扣案物編號F-C-5號、F-A-2號及F-D-1號筆記型電腦中有如該裁定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該裁定附表四至附表六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物品,但不得以抄錄、影印、攝影、拍照、錄影、重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如該裁定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有關該裁定附表四至附表六所示之電磁紀錄與其衍生物品(理由詳見本院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本次聲請交付以附表五至附表六所示之「關鍵字」,搜尋扣案物編號「F-A-2」、「F-C-5」所示之電子設備中「非」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所示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內容之電磁紀錄」以及以附表四所示之「關鍵字」,搜尋扣案物編號「F-D-1電子設備」中,「非」相對人穎崴公司
搜索得出並主張為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並轉拷之,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83號裁定駁回,並經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度刑智抗字第13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審理如下,經查: 1.本院
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相對人穎崴公司以聲請人請求,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准許附表五至附表六所示之「關鍵字」對扣案證物編號「F-A-2」、「F-C-5」所示之筆記型電腦搜尋得來之電磁紀錄,並經相對人穎崴公司釋明該等資料為該公司之營業秘密並向本院聲請限制閱覽,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0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審理後,另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相對人穎崴公司以附表四至附表六所示「關鍵字」搜尋扣案證物編號「F-D-1」、「F-C-5」、「F-A-2」之筆記型電腦所得之電磁紀錄部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限制閱覽,聲請人不服就限制閱覽部分提起抗告,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度刑智度抗字第12號裁定限制閱覽部分,撤銷發回,經本院審理後,另以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聲請人練家雄律師及張芸慈律師等人,得在上開裁定所設之條件下,檢閱該等電磁紀錄等情,有相對人穎崴公司之刑事陳報㈡狀及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在卷可佐(見本院109聲1802卷㈠第85頁至第88頁、本院109聲1802卷㈡第5頁至第222頁及本院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卷㈡第5頁至第124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2.而有關使用美商微軟公司之「WINDOWS」作業系統之電腦,以「關鍵字」對之搜尋之方法及使用邏輯均相同,若由任何人以附表五及附表六之「關鍵字」對扣案編號「F-A-2」及「F-C-5」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執行搜尋,僅會得出與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相同之電磁紀錄,亦即「非」上開電磁紀錄以外之資料,均已不含附表五及附表六所示「關鍵字」,故聲請人本次請求再以附表五至附表六所示相同之「關鍵字」,聲請本院就「非」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所示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內容之「電磁紀錄」為搜尋可得出之資料,並不存在,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本院自無從准許。況本院另以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許聲請人練家雄律師及張芸慈律師等人,得在該裁定所附之條件下檢閱,以附表附表五至附表六所示之「關鍵字」對扣案證物編號「F-A-2」、「F-C-5」所示之筆記型電腦搜尋得來之電磁紀錄等情(理由詳本院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是聲請人不但得於該程序中檢閱以「關鍵字」搜索所得出之穎崴公司之營業秘密,亦得於該程序中檢閱確認是否有聲請人所指,含有附表五至附表六之「關鍵字」之「非」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所示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內容之電磁紀錄存在;若該等電磁紀錄存在,聲請人另得聲請交付該部分電磁紀錄,
附此敘明。
3.至於扣案編號「F-D-1」之筆記型電腦,即相對人穎崴公司配發於相對人王裕衡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相對人穎崴公司亦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附表四所示之「關鍵字」對其搜尋所得出之資料,相對人穎崴公司亦向本院聲請限制閱覽,本院亦以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准許練家雄律師及張芸慈律師等人,得在該裁定所附之條件下檢閱,相對人穎崴公司人員以附表四所示之「關鍵字」對扣案證物編號「F-D-1」所示之筆記型電腦搜尋得來之電磁紀錄等情,是聲請人亦得於該程序中檢閱確認是否有聲請人所指,含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附表四之「關鍵字」而「非」穎崴公司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存在,若未證明該等資料存在前,本院亦無從交付該等電磁紀錄資料,聲請人此部分所請亦無理由,本院自不應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以相對人李忠哲扣得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附表三編號證物代號「F-A-1」所示之隨身碟,搜得檔名為「to MIS List」之excel檔案,該檔案為相對人穎崴公司內部資訊管理人員向相對人李忠哲、陳世欣等人是否曾使用該檔案內記載之文件,相對人李忠哲、陳世欣均回答「無」,有檔案列印在卷可佐(見本院111聲783卷第99頁至100頁),是該等資料僅係相對人穎崴公司內部調查避免侵權之文件,無從證明相對人李忠哲、陳世欣有湮滅
證據之行為或相對人穎崴公司有掩飾自身
犯行之行為,難以此即作為准予聲請人本件聲請之理由。
五、另聲請人請求交付以附表四至附表五所示之關鍵字,對扣案證物編號「F-D-1」、「F-C-5」、「F-A-2」之筆記型電腦搜尋所得之電磁紀錄,惟該3台筆記型電腦,均非相對人吳承恩所有或
持有,是聲請人將其列為相對人
容有未洽,附此指明。
六、
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交付以附表五至附表六所示之「關鍵字」,搜尋扣案證物代號「F-A-2」、「F-C-5」所示之筆記型電腦中電磁紀錄「非」屬本院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2號裁定所示之附表一及附表二內容之電磁紀錄並不存在,業如前述,而聲請人另請求交付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附表四所示之「關鍵字」搜尋扣案證物代號「F-D-1」之筆記型電腦之電磁紀錄,該等資料,未經聲請
人證明其存在,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聲請人本件所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一(王裕衡部分):
| | | | |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准許重製電磁紀錄範圍 |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0號裁定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112年度刑智度抗字第12號裁定 | 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 |
| | | | | 以附表四所示之「關鍵字」檢索如左示扣案之電子設備內所得有關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陳世欣部分):
| | | | |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准許重製電磁紀錄範圍 |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0號裁定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112年度刑智度抗字第12號裁定 | 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 |
| | | | | 以附表五所示之「關鍵字」檢索如左示扣案之電子設備內所得有關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限制閱覽(詳原裁定所示)。 | | |
| | | | | | | | | | | 限制閱覽部分:附條件准許聲請人練家雄律師等人檢閱。 |
附表三(李忠哲部分):
| | | | |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准許重製電磁紀錄範圍 |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0號裁定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112年度刑智度抗字第12號裁定 | 112年度智秘聲更二字第1號及113年度智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 |
| | | | | 以附表六所示之「關鍵字」檢索如左示扣案之電子設備內所得有關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 | | | | | | |
| | | | | | | | | 部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限制閱覽(詳原裁定所示)。 | | |
| | | | | | | | | | | 限制閱覽部分:附條件准許聲請人練家雄律師等人檢閱。 |
附表四(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附表四【王裕衡部分關鍵字】)
附表五(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附表五【陳世欣部分關鍵字】)
附表六(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附表六【李忠哲部分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