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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4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豐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2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田豐政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田豐政明知海洛因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55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在其舅舅王任田位於新竹縣○○市○○街0巷00弄00號住處,趁其舅舅王任田不知情之下,取走該處桌面上之海洛因1包,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於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55分許,田豐政在新竹縣竹北市新興路與環北路三段口,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海洛因1包(毛重0.22公克,淨重0.059公克,驗餘淨重0.056公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田豐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8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0至15、61至62頁,111年度偵字第14279號卷第20頁)。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竹北111037)、被告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1年8月22日函其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3號簽呈各1份、現場錄影及蒐證照片8張(見毒偵卷第17至19、26至27頁,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3號卷【下稱毒偵緝卷】第49、54、57至59、70頁)。
(三)扣案之海洛因1包。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田豐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毒品戕害吸食者之身心,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之,誠屬可責,惟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數量非鉅,及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22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易字第944號卷第31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全圖譜掃描鑑定後,檢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22公克,淨重0.059公克,使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056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竹北111037)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緝卷第54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