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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附民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5號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育誠
翁祥福
被 告 黃煒竣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