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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INH HAI(中文姓名:陳庭海,越南籍)





            NGUYEN THI LANH(中文姓名:阮氏良,越南籍)




            TRAN THI THAM(中文姓名:陳氏深,越南籍)






            NGUYEN THI HIEN(中文姓名:阮氏賢,越南籍)






            NGUYEN PHI HO(中文姓名:阮菲胡,越南籍)






            范燕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TRAN DINH HAI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NGUYEN THI LANH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TRAN THI THAM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NGUYEN THI HIEN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NGUYEN PHI H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范燕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採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等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無飛機航班返國滯留在臺致逾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之訂票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限期離境章戳並限期30日內離境,然自110年12月起越南政府已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越南籍移工、學生於000年00月、111年1月間欲辦理延長離境,須提供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方能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因部分越南籍移工、學生並無返國意願、返回越南航班機票仍取得不易及機票費用昂貴等因素,無意透過正當管道取得實際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惟仍有辦理延期離境以繼續在臺居留之需求。VU VIET XUAN(中文姓名:武曰春,下稱武曰春,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於108年12月1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永裕有限公司從事製造業技工,見此情形,認有利可圖,利用越南籍移工、學生有取得航班訂票紀錄、航班取消證明辦理延期離境之需求,於110年12月至111年1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人士「阿孝HIEU」(下稱阿孝)及范燕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武曰春以臉書FACEBOOK在網路刊登販賣辦理延期離境文件之訊息,向欲購買文件之越南籍移工、學生收取新臺幣(下同)700元至1200元不等之費用作為報酬,范燕真除提供武曰春、「阿孝」所出售之不實文件外,另提供代理越南籍移工至服務站辦理延期之服務,依單純提供文件或包含代辦服務收取700至1500元不等之費用,其中700元係支付武曰春之費用,武曰春及范燕真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接單後,由武曰春以通訊軟體ZALO傳送越南籍移工、學生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給「阿孝」,由「阿孝」以不詳方法偽造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以ZALO回傳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電子檔給武曰春,武曰春從其向越南籍移工、學生所收取費用中,支付100元至250元不等之金額給「阿孝」作為報酬,武曰春再以MESSENGER將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電子檔傳送給越南籍移工、學生,或以LINE將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傳送給范燕真,由范燕真傳送給越南籍移工,由越南籍移工自行、委由范燕真或委由不知情之仲介持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下稱內政部移民署新竹縣服務站)、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號1樓,下稱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服務站)、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址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1樓,下稱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下稱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向承辦人員出示行使辦理延期離境,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武曰春、「阿孝」、范燕真及購買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辦理延期離境之越南籍移工、學生行為,分述如下:
㈠、TRAN DINH HAI(中文姓名:陳庭海,下稱陳庭海)於110年1月18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台灣凱迪爾汽車零件工業有限公司,嗣經內政部移民署以移署北新服字第1108387929號函廢止居留許可,居留效期至110年10月17日,已逾合法居留期限,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先由陳庭海於110年12月間以MESSENGER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武曰春,並透過不詳友人匯款1200元至武曰春指定帳戶,由武曰春於110年12月間以MESSENGER傳送「阿孝」所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XTMUJK)及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取消)電子檔給陳庭海,供陳庭海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15日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陳庭海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陳庭海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陳庭海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15日。陳庭海接續於111年1月間以MESSENGER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武曰春,並匯款1200元至武曰春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武曰春於111年1月間以MESSENGER傳送「阿孝」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1年1月12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ADRMBQ)及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1年1月12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2月12日VJ-941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M47FMW)電子檔給陳庭海,供陳庭海自行列印後,於111年1月13日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陳庭海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陳庭海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2月14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NGUYEN THI LANH(中文姓名:阮氏良,下稱阮氏良)於107年12月6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立錡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居留效期至109年12月30日,已逾合法居留期限,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阮氏良於110年12月間以MESSENGER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武曰春,並匯款越南盾6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700元)至武曰春指定帳戶,由武曰春傳送「阿孝」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MTJKRP)、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MT7T7E)電子檔給阮氏良,供阮氏良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0日前往至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阮氏良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阮氏良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阮氏良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15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TRAN THI THAM(中文姓名:陳氏深,下稱陳氏深)於109年2月2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立晟電業有限公司,居留效期至109年12月17日止,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間以MESSENGER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武曰春,並匯款700元至武曰春指定帳戶,由武曰春傳送「阿孝」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5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KGRNMN)、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5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TU345M)電子檔給陳氏深,供陳氏深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0日前往至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陳氏深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陳氏深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陳氏深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15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NGUYEN THI HIEN(中文姓名:阮氏賢,下稱阮氏賢)於108年11月3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立錡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居留效期至110年5月4日止,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間以MESSENGER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武曰春,並匯款2000元至武曰春指定帳戶,由武曰春傳送「阿孝」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RYBEUQ)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0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L93NTU)電子檔給阮氏賢,供阮氏賢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0日前往至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為真實文件、阮氏賢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阮氏賢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阮氏賢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20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㈤、NGUYEN PHI HO(中文姓名:阮菲胡,下稱阮菲胡)於108年5月18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居留效期至109年7月28日止,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阮菲胡於110年12月間某日以MESSENGER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武曰春,並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友人匯款700元至武曰春指定帳戶後,由武曰春以MESSENGER傳送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NVMEUQ)、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PTU8TU)電子檔給阮菲胡,供阮菲胡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2日委託不知情仲介前往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以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阮菲胡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阮菲胡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阮菲胡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24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㈥、NGUYEN THI NGUYET(中文姓名:阮氏越,下稱阮氏越,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07年8月30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英屬維京群島商祥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留效期至110年8月25日止,已逾合法居留期限,其明知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范燕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氏越於110年12月間以LINE委由范燕真辦理在臺延長離境事宜,將其護照正本交給范燕真並匯款1,500元至范燕真指定帳戶,再由范燕真將阮氏越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以LINE提供給武曰春,並匯款700元至武曰春指定帳戶,由武曰春以LINE傳送「阿孝」偽造之內容不詳航班訂票紀錄及航班取消證明電子檔給范燕真,供范燕真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0日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資料及阮氏越護照正本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因承辦人員查覺有異,未核准阮氏越延長離境期限。經范燕真告知阮氏越、武曰春延期未成功,另由武曰春於110年12月21日以LINE傳送「阿孝」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0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TKPRDC)、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0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KT8YQP)電子檔給范燕真,再由范燕真以LINE傳送給阮氏越,供阮氏越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1日前往至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阮氏越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阮氏越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阮氏越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20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㈦、VI THI IN(中文姓名:維氏印,下稱維氏印,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07年5月13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留效期至109年8月19日止,已逾合法居留期限,其明知至在臺居留原因消失,竟與武曰春、「阿孝」、范燕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維氏印於110年12月間於以LINE傳送其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范燕真,並依范燕真指示匯款700元至武曰春所指定帳戶,由武曰春傳送「阿孝」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NMTHPA、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取消)、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0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N9TK5M)電子檔給范燕真,范燕真再以LINE將上開電子檔傳送給維氏印,供維氏印自行列印後,於110年12月21日前往至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持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誤認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為真實文件、維氏印有合法延長離境事由,而在維氏印護照上核蓋章戳,准許維氏印延長離境期限至111年1月20日,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陳庭海、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范燕真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6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庭海、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范燕真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30至33、41至46、60至61、75至79頁反面、85至86、141至144、152至152頁反面,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27至30、45至46、48至52、67至68頁,本院卷第195至243頁)。  
㈡、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武曰春、阮氏越、維氏印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二第28至28頁反面、163至169頁,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53至156、176至180、198至199頁,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86至92頁反面、122至123頁反面、125至127頁反面、131至132頁,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一第35至36、38至39頁反面)。  
㈢、並有下列書證、物證在卷可佐:
  ⒈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科技偵查隊科員兼偵查官張偉晴於111年2月23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一第1至5頁)
  ⒉證人武曰春之FACEBOOK首頁翻拍照片6張。(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一第154至159頁)
  ⒊(證人武曰春)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一第203頁)
  ⒋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及新竹市服務站110年12月下旬迄今越南籍外僑行使偽造航班訂票紀錄或更改、取消證明列表6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一第225至230頁)
  ⒌(證人武曰春)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類別:活期儲蓄存款(小資綜存)、戶名:VU VIET XUAN武曰春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2紙。(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二第177頁)  
  ⒍(證人武曰春)玉山銀行新樹分行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VU VIET XUAN活期儲蓄存款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2紙。(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二第178頁)
  ⒎(證人武曰春)陽信銀行新福分行戶名:武曰春VU VIET XUAN、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2紙。(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二第179頁)
  ⒏(證人武曰春)111年3月2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科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二第191至194頁)
 ⒐被告陳庭海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XTMUJK)、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取消)、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1年1月12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ADRMBQ)及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1年1月12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2月12日VJ-941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M47FMW)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34至37頁) 
  ⒑被告陳庭海與證人武曰春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8張。(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43至44頁)
 ⒒(被告陳庭海)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31至31頁反面)
  ⒓被告陳庭海之護照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限於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14日前離境)影本1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38頁)
  ⒔被告阮氏良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MTJKRP)、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MT7T7E)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34至34頁反面、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101頁反面)
  ⒕被告阮氏良之護照基本資料頁面(護照號碼:M0000000)影本1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34頁)
  ⒖(被告阮氏良)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40至40頁反面)
  ⒗(被告阮氏良)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外籍移工限期離境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12月20日)影本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二第131頁)
  ⒘被告陳氏深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5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KGRNMN)、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5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TU345M)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54至55頁、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107頁)
  ⒙(被告陳氏深)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49至49頁反面)  
  ⒚(被告陳氏深)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外移工限期離境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12月20日)影本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19頁)
  ⒛被告陳氏深之護照基本資料頁面(護照號碼:M0000000)、中華民國VISA、重入國許可、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准延長離境期限章戳彩色影本共8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50至53頁反面)
  (被告陳氏深)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17頁)
  被告阮氏賢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RYBEUQ)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0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L93NTU)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82至82頁反面)
  (被告阮氏賢)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43頁)
  (被告阮氏賢)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外籍移工限期離境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12月20日)影本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38頁)  
  被告阮氏賢之護照基本資料頁面(護照號碼:M0000000)、中華民國VISA、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准延長離境期限章戳影本共5頁。(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40至42頁) 
  (被告阮氏賢)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36頁)
  被告阮菲胡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NVMEUQ)、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4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PTU8TU)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49至149頁反面、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109頁反面)
  (被告阮菲胡)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50至150頁反面)
  (被告阮菲胡)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外移工限期離境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12月22日)、110年12月17日委託書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59至59頁反面)
 被告阮菲胡之護照基本資料頁面(護照號碼:M0000000)、護照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限於111年1月24日前離境)影本2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47至147頁反面)
 證人阮氏越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0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TKPRDC)、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0日VN-577航班取消)及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15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KT8YQP)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57頁、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56頁)
 證人阮氏越之護照基本資料頁面(護照號碼:M0000000)、護照核蓋章戳准予延長離境期限(限於111年1月20日前離境)影本3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64至165頁)
 (證人阮氏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74頁)
 證人阮氏越與被告范燕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譯文翻拍照片影本13張。(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66至172頁)
 證人阮氏越與武曰春Messenger對話紀錄及譯文翻拍照片影本3張。(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72頁反面至173頁反面)   
 (被告范燕真)中國信託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范燕真之台幣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影本1張。(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59頁)
 (證人阮氏越)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列印資料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87至87頁反面)
 證人維氏印所行使之偽造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之訂票紀錄(預訂代碼:NMTHPA)、Vietnam Airlines Flight Departure/Arrival Certificate(110年12月29日VN-577航班取消)、越捷航空Vietjet Air.com 111年1月20日VJ-943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N9TK5M)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92至192頁反面)
 (證人維氏印)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外籍移工限期離境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12月21日)影本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三第115頁)    
 證人維氏印之護照基本資料頁面(護照號碼:M0000000)、中華民國VISA、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准延長離境期限章戳影本共9頁。(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86至190頁)
 (證人維氏印)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份。(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85至185頁反面) 
 證人維氏印與被告范燕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譯文翻拍照片12張。(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五第191至196頁反面)
 證人武曰春、「阿孝」通訊軟體ZALO對話紀錄及譯文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19至27頁反面)
 越南商越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2月25日越航台字第1110009號函檢附相關訂位及機票資訊、111年4月25日越航台字第1110021號函檢附相關訂位及機票資訊及111年6月6日越航台字第1110029號函檢附相關訂位及機票資訊、越航台北分公司開立之航班取消證明範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1至7頁反面)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越捷航空臺灣總代理111年4月20日金越字第1110420001號函及111年6月2日金越字第1110602001號函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8至18頁反面)
 (證人武曰春)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3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34373號函函詢帳號0000000000XXX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29至35頁)
 (證人武曰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16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51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本處日(111年2月25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第四第36至50頁反面)
 (被告范燕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8972號函檢送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51至59頁) 
 中央社110年7月1日新聞報導資料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85至85頁反面)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10年11月15日至111年1月26日官方疫情資訊與主流媒體消息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86至109頁反面) 
 證人武曰春手機採證擷取報告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822號卷四第110至121頁)
 (證人武曰春)贓款(贓00000000)00000元。(112年度院保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9頁)
 (證人武曰春)販售機票名冊5張。(112年度院保字第3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5頁)
 (證人武曰春)記帳筆記本2本。(112年度院保字第3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5頁)
 (證人武曰春)存摺(彰化銀行)1本。(112年度院保字第3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5頁)【備註:00000000000000】
 (證人武曰春)存摺(玉山銀行)1本。(112年度院保字第3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5頁)【備註:0000000000000】
㈣、綜上所述,被告陳庭海、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范燕真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其等所為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均堪認定,自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庭海、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范燕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陳庭海、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與證人武曰春、「阿孝」間;被告范燕真與證人武曰春、「阿孝」、阮氏越、維氏印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㈢、接續犯: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查被告陳庭海就犯罪事實一、㈠於110年12月15日、111年1月13日所為,乃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前揭犯行,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  
㈣、數罪併罰:
    被告范燕真就犯罪事實一、㈥、㈦所為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不同、共犯亦不同,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陳庭海、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斯時均為居留證到期應該離境之在台移工,被告等人為求續留臺灣,竟以偽造航班之訂位紀錄、班機取消證明的方式,而被告范燕真率爾替證人阮氏越、維氏印聯繫取得偽造航班之訂位紀錄、班機取消證明的方式,分別持以向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桃園市服務站行使,危害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6人行為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已知體認其等所為於法有違之犯後態度,及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工作狀況,暨其等前均無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范燕真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范燕真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移工單純訂機票是直接把錢匯給武曰春的帳戶,其未與武曰春分帳及拆帳(見111年度他字第596號卷六第51頁反面至52、67頁反面至68頁),復無證據足認被告范燕真因本案有取得任何對價,自無從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等人所偽造航班之訂位紀錄及取消證明等文書,均未扣案,本院考量該等文書皆非屬違禁物,且價值輕微,如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恐徒增執行上之勞費,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被告陳庭海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且逾期居留我國,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外勞)-明細內容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復衡以被告陳庭海本案所為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情節顯已危害社會秩序,而不適宜在臺居留,其既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至被告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雖均係越南籍之外國人,現均有居留事由,且居留期限未屆至,有其等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5頁),雖因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在我國於本案之前,並無因刑事犯罪經法院判決處刑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亦無逃逸情形,尚乏證據證明被告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受本案刑之執行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且被告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係合法來臺居留之外國人,本院審酌被告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之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阮氏良、陳氏深、阮氏賢、阮菲胡之素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